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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书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9-26 点击量:1495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民申19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书民,男,1951年6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钱海龙,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密云区石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石城镇石城村。
法定代表人:彭守创,该政府镇长。

    再审申请人张书民因与被申请人密云区石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城镇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94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书民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所诉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一二审法院不应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与北对峪龙潭沟生产队签订的《承包荒山造林合同书》系平等主体之间涉及财产利益的典型民事合同,申请人提请法院受理的民事争议,也是基于该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基于合同关系发生争议,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二)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本案纠纷系搬迁后对搬迁政策的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系认定不清,理由如下:申请人在一审所诉依据《承包荒山造林合同书》因对方北对峪龙潭沟生产队被撤销建制,故申请人向其权利义务承接单位即本案被申请人主张民事权利,该行为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系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权利义务均有明确约定,一、二审法院均予以无视,而案外人因搬迁政策搬迁的客观事实,取代本案争议的合同关系,而不予司法审查是错误的,恳请贵院依法予以审查。
    本院认为:张书民起诉民事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张书民根据密云区颁布的相关搬迁政策搬迁,由此产生之遗留问题所引发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张书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书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东审判员符忠良审判员彭红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劲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