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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贺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9-26 点击量:1387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民申22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云贺,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东河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焰,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张云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15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云贺申请再审称:第一、我一审、二审主张明确,依据《劳动合同法》,我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十三年,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不给予正常工资晋升和工资调整,档案工资也不与存档晋升,致退休后工资待遇受到了严重侵害,诉讼主体明确,事实确凿的劳动争议案。二审法院严重扭曲事实,裁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受理范围是严重的违法判案;第二、我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退养协议是完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卖身契。一审开庭不做审理,二审中我书面补充诉讼请求审理内退协议,二审法官不予理睬,而把我提供的附件文件视为我的诉求,改变了我诉讼标的、主体方向,严重的枉法判案;第三、我一审开庭时当庭要求一审法院调取被告2000年至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十三年期间的调整工资文件,二审中书面递交调取证据申请书,一、二审法院都置之不理;第四、程序严重违法。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 本院认为:张云贺要求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内退工资差额及利息、2015年3月23日至2017年10月13日的工资,实质上系依据原人事部等部门的通知文件主张,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张云贺要求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进京讨薪费用、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造成的社保损失及合同违约金,亦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二审法院驳回张云贺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张云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张云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云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肖菲审判员朱海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梦书记员常雨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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