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成田爆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9-26 点击量:1456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京刑更17号
罪犯赵成田(曾用名:赵京城),男,194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三中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成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同年5月5日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6月6日至6月10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以罪犯赵成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学习和生产劳动为由,建议对罪犯赵成田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成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已年满七十周岁,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北京市延庆监狱出具的罪犯赵成田的综合材料。(2)罪犯赵成田所写的改造总结。(3)北京市延庆监狱对罪犯赵成田的计分考核明细表及评审鉴定表。(4)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及提请减刑建议书。
本院认为,罪犯赵成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赵成田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六年七月一日起至二○三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少波审判员 赵英波审判员 张学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乔晓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