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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公平原则下我国个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发布日期:2013-02-21 点击量:2107次

    一、个人所得税法的制度缺陷

    1、课征范围的狭窄

    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个人所得共11项,具体包括: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这种分类列举的方法并未将全部个人所得纳入征税范围,其他如股票,外汇转让所得,买卖证劵基金所得,保险业带有投资和分红性质的分红所得等并未包括在计税范围之内,因此并不能全面而准确的体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也未能贯彻税收公平原则中平等原则,因为这部分人往往才是中国最有钱的人,才是最应多缴税的人,而他们没有。这样贫富差距才越拉越大。很多人投机取巧,将应税额转化为中国暂时没有纳入应税范围的收入方式上来,以此来逃避国家税收。

    2、课税模式不合理与税率结构的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将应税项目划分为11类,而分别适应不同的税率,扣除标准和征收方式,分别进行课征。这种模式的后果就是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则少纳,而所得来源少的,收入相当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严重违背税收公平原则。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累积税率和累积税率想结合的差别税率制度。这种税率制度导致同是劳动所得而税负不一样。同是劳动所得,税负不一样,有违经济能力相同的人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收的税收公平原则。

    3、费用扣除标准制度的缺陷

    扣除范围过窄,难以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赡养人口,婚姻状况,年龄大小,子女教育等因素,在目前部分教育,住房,医疗,等开支已由负担的情况下,统一适用2008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2000元为起征点,不能体现不同纳税人不同的负担情况,自然有为税收公平原则之经济条件不同的人负担不同税额的含义。

  二、公平原则下个人所得税的完善

   1、建立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年课征的分类综合型课税模式

   个人所得税的最基本目标就是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化。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更能保障公平公正,更富有人性化气息,不但考虑了公民个体的收入,还可以将公民背后的家庭负担和家庭福利等因素容纳进去, 实现相同收入的纳税人,因为其负担情况不同,费用扣除标准不相同,税收负担也不同,从而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社会分配功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最重要之处就是可以实现按综合能力来征税。与之相配套的政策之一,是尽快建立一套与《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体系配套的纳税人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国家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水平,综合考虑公民的赡养人口、住房、养老、教育等需要,科学计算最低生活标准,以此构建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并根据经济发展的变化、通货膨胀率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生活费保障标准。鉴于我国现阶段征收手段相对落后,公民纳税意识较为淡薄的实际情况,采用综合型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条件还不够成熟,故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并最终向以家庭为单位按年课征的综合税制发展,以便能切实体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促进实现社会分配公平。现阶段,建议对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实行分项征收;对劳动报酬所得和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等项目实行综合征收。

    2、扩大征税范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分类列举征税对象的方法越来越显示出了其不适应性,对于经济生活中新出现的收入形式无能为力,因此应采取反列举法来确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即除特定免税项目外,一切个人收入都应纳入征税范围。这样既能增加税收收入,又有利于发挥个税的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并且可以考虑将一些性质相近的个人所得项目合并。比如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等其他所得,在一段时期内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以此为契机,在整体上构建一个适应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需要的现代个人所得税制格局。

    3、统一、规范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的办法

    我国现在实行个人申报制,即以有应税收入的个人为单位,计征税收,不考虑家庭赡养人口的数量和经济状况。这种办法不能顾及家庭的税收负担能力的不同,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有必要将以个人为申报单位征收改为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征收,家庭总收入对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我们可以借鉴国外采用的生计扣除法,使税制更加人性化。我们可以根据人们的基本生活支出需要分别规定不同的扣除标准。比如单身与结婚人士,扣除额度是不同的;家庭按人口扣除,如果抚育有未成年孩子,有需要赡养的老人,家庭成员失业,则可增加扣除。为了征管简便,我国个人所得税可坚持不分生计和费用而采取综合定额扣除的办法。综合扣除定额根据收入水平中等偏上家庭年实际收入额确定并实行指数化调整,使扣除额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

    4、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次

    目前我国的九级累进税率结构还不尽合理,级数过多,边际税率高级差区间窄。因此可以采取减少级次,如9级税率缩减为6级,降低边际税率到35%,适当扩大级距。这样可以提高最低应纳税所得额,使大部分工薪族适用最低的一级或两级税率。而合理设计累进级次,更好地体现对高收入的调节导向,减低高收入人群的逃税动机。

 

                                                     丁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