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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怀与於彤、薛卫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2-20 点击量:1707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民初字第02028号

原告关怀,男,1978年3月9日出生,自由职业。

被告於彤,男,1968年9月6日出生。

被告薛卫果,女,1977年1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飞宇,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关怀与被告於彤、被告薛卫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代理审判员张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怀,被告於彤,被告薛卫果及其委托代理人韩飞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怀诉称:关怀通过朋友马海涛与於彤相识。2013年10月10日,於彤以其经营的洗车房要扩大经营为由,向关怀提出借款14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于2013年12月11日前还款,并口头约定借款期内每月利息20000元。双方于当日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如逾期还款,每延迟一日需支付1%滞纳金。借款协议签订当日,关怀即指示马海涛用手机银行向於彤名下账户转账50000元,并由马海涛向於彤交付现金21000元。因手机银行有每日转账限额,双方约定由马海涛于次日用手机银行向於彤个人账户给付剩余借款,并将借款日期签署为2013年10月11日。后马海涛依约于2013年10月11日向於彤个人账户转账69000元,至此关怀履行了出借140000元借款的合同义务。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於彤仅于2014年1月还款8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能偿还。因於彤在借款时与薛卫果系夫妻关系,故薛卫果应对於彤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关怀起诉要求於彤、薛卫果偿还借款132000元并支付延迟给付利息(以132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於彤辩称:双方确曾签订借款协议,具体签署日期记不清了,但於彤确为签署借款协议之后才收到出借款项的。虽然借款协议书面约定借款金额为140000元,但於彤实际只收到119000元,其余21000元是提前所扣的一个月的利息,利息是双方口头约定的。关于借款用途,於彤向关怀谎称是扩建经营洗车房,实际已用于偿还赌债,并未用于洗车房经营。於彤与薛卫果已于2013年10月12日协议离婚,涉案借款与薛卫果无关,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於彤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已明确告知关怀,薛卫果不会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关怀仍然将款项出借给於彤,故薛卫果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於彤已于2014年1月偿还借款8000元,是打到马海涛账户中。於彤还有许多其他债务,故目前无力偿还剩余借款。
    薛卫果辩称:於彤借款时薛卫果对此并不知情,涉案借款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来偿还於彤个人的赌债,故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於彤与薛卫果已于2013年10月12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并未列明双方存在共同债务。即使借款情况属实,利息约定亦过高,不应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关怀与於彤签订借款协议,内容为:“今有於彤向关怀借用人民币大写壹拾贰加贰万元整小写(140000)万元整时间为贰个月,自2013年10月11日至2013年12月11日止,还款时间不得推迟,否则按日追加1%的滞纳金。逾期超一个月不能归还借款的,出款人有权将两处洗车场收为己用,出租或转让以冲抵借款,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负责。另附,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洗车场租赁合同各一份。(借款人自愿将融科洗车房及数码大厦洗车房作为抵押)。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关怀在上述借款协议出款人处签字,於彤在借款人处签字,并在本人姓名及借款金额处均捺印。借款协议尾部签署日期为2013年10月11日。
    2013年10月10日,於彤个人银行账户内收到50000元。次日,於彤个人银行账户内收到69000元。关怀、於彤均认可上述款项共计119000元系履行借款协议约定的出借义务。
    另查,於彤、薛卫果于2013年10月12日协议离婚。
    经询问签订借款协议的细节,关怀称:2013年10月10日,关怀和马海涛带着借款协议,到洗车房找到於彤,在地下车库的车里,关怀与於彤签署了借款协议。签署借款协议时薛卫果没有在场,因为於彤说不想让薛卫果知道太多借款的细节。签完协议后,关怀和马海涛向於彤解释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薛卫果也需要签字,於彤说签字可能比较困难,让关怀和马海涛就跟薛卫果说一下借钱的事,但不要说利息。关怀和马海涛就去洗车房的办公室找薛卫果,但薛卫果没签字,薛卫果说不用签字,她知道借钱这个事情就可以了。关怀当时没想太多,认为即使薛卫果不签字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之后,就由马海涛用手机银行给於彤转账。当天转账了50000元,由于银行手机转账有转账限额,故次日又转账69000元,因此借款协议签署日期为2013年10月11日。当天转账50000元后,马海涛又给了於彤21000元现金。关怀是后来催要还款时才知道马海涛是通过赌场的一个人认识於彤,以及於彤把所借款项用来还赌债等情况的。
    本案审理过程中,关怀出示一份行车记录仪录制的视频资料,该视频显示录制时间为2013年11月19日,关怀称当时在场人为关怀、马海涛、於彤、薛卫果。该视频中主要包含如下对话:
“关怀:签字。
薛卫果:我都不明白什么情况让我签字啊?
关怀:他找我们借的钱,这个知道吧?
薛卫果:知道。
关怀:然后还不了。
薛卫果:还不了,让我签字?
关怀:你是他爱人吧?
马海涛:他现在让不让你签字其实也无所谓,因为到现在为止,应该到10号,现在过这么长时间,他躲一次又一次,……他根本就没有这种还款能力,他现在跟我说是他姐给他还钱,我说你谁能还,你谁给签个字,你要现在让他说,他还不上。
薛卫果:他借钱的时候什么情况我都不知道,你今天让我签字?那天签字的时候不是也说了么,我都不知道什么情况,但是说还款能力应该是没问题,但是他还不上,那天我不是说了么,到月底或是下个月的月初,是吧。
关怀:可你下个月月初就几个月了?
薛卫果:两个月他都是一块儿给你还不就完了吗。
马海涛:不是不是,你听着,你现在甭管说是几个月啊,你现在就是说月底月初也不要紧,就是你要说能还上,你给我写个字,说月底月初你就给我还上。
薛卫果:我就不给你写了,但是我能保证。
马海涛:不是,你现在就是说……就像你那会儿说的似的,就是你们家人现在什么都不知道,你一句话就什么都不知道,就完全给解啦?如果到月底月初找你要的时候,你告诉说我也没给你签字,我到时候我也不管还,一句话还是给解啦?
薛卫果:那他借钱那个是多少钱利息啊?
马海涛:利息不利息先搁一边儿,我们现在说把本金先收回来。
薛卫果:把本金先收回去?
马海涛:对,利息可以你要是说你没有,我们可以少要,这都可以。
薛卫果:所以他那个具体情况我什么都不知道,你知道吗。
马海涛:所以你现在把14万本金你先你能什么时候还?
薛卫果:下个月月初。
马海涛:你直接就,下个月月初就……
薛卫果:10号是不是整两个月?他是不是借的时候说两个月之内还清啊?
马海涛:对
薛卫果:让他……是借了多少钱?14万是吧?
马海涛:14万。
薛卫果:14万,下个月10号把你的所有东西给你清了不就完了吗。
马海涛:那你给我签一个字,就是说下月10号以前你能给清了,我就不相信他,现在我相信你。
薛卫果:我跟你说,我要写了,如果说你要相信我的话,就没必要写。如果我写了以后,到时候不兑现不是一样么。我现在,我跟你说,我从来不借别人的钱,我实话告诉你,我的钱借给别人,到现在我还没收回来呢,所以说,有的东西,我这都有欠条,让你看看,都一年多了,比你这钱多多了,那你说他给你写了欠条又管什么用啊?
马海涛:那不是,肯定有用,要没用,你打欠条干吗使啊。你直接就一句话就完了嘛。那不可能的事。
薛卫果:但是当初啊,就是借钱的时候,我本身是,如果我要签字的话,证明我同意。我要是不签字,证明我不同意,你们非得把钱借给他,是不是。
关怀:不是,这你得问他。
薛卫果:但是现在来说呢,我现在知道这件事了,我也说想管这件事,如果你要是不相信我的话,我也没办法。
马海涛:现在不是说相信不相信。我要是不相信,不会容他这么长时间。
薛卫果:是啊,这不是总共……
马海涛:明白我意思吧,我正因为相信,因为他跟我说的话没有能兑现得了的。
薛卫果:我知道我知道,我也要过账,我知道三番五次的话,老这么说,往后推推推,推得都烦了。
马海涛:我说你跟我说一个准确的,我说你看我给你容到现在了,不是说我今天来必须得怎么怎么着,我没跟你这么着过,但是你说你什么时候,因为他没有这种能力,为什么我跟你说,他现在说他姐弄房也好,谁给他还也好,你现在说出来我都是听,到日子别人没人出面,没人还,我是不是又得往后拖?
薛卫果:那没办法了你说这个。那你说让我怎么做?你让我怎么做?就是我给你签了以后,我不管用,也没办法。
於彤:不是她还,是给我写一个。
薛卫果:也不是我借的钱,跟我有什么关系啊?
马海涛:现在跟你是没关系。
薛卫果:我写了就跟我有关系了。所以我不能写。但是我能保证把那钱还上。因为月底我能有一笔钱能收回来,我也想帮他,我也不可能让你把店给收走,对不对?你来这的目的,借他钱的目的,是想收点利息,也不可能非得想收这店。
马海涛:这没错。
……
薛卫果:我跟您说啊,咱话说到这,我就是答应他,这事,他也不是外人,我也想帮他。我就把话给您……您也可以录音,但是我不会给您写欠条,您知道吗,我也不会给您签字。一开始没签,到现在我也不会给您签。
马海涛:那比如说,到月底月初的话你要是给不了怎么办?我现在相信你一句话。
薛卫果:给不了的话,当时你这合同是怎么签的?你该怎么办怎么办。当时合同……别的我没记清楚啊,我就记得你说把店收走,对不对?我跟物业我们都十多年的关系,这么多年,他也爱面子,不可能说那个……就为了这个店,不说为别的,这事我也会帮他。
於彤:你说的是下个月底还是月初?
马海涛:还是月初啊。
薛卫果:你看看我那个,月初10号不是吗,10号不是到期吗,把所有钱清了不就完了吗。”
    於彤对该视频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薛卫果对该视频的真实性、在场者及录制时间表示认可,但认为录制视频时其已与於彤离婚,故无还款义务,其亦未明确表示承担还款责任,视频中其所称“保证还”是指保证於彤能还款。且根据借款协议,还款时间应为2013年12月11日,视频录制时借款尚未到期,不知关怀及马海涛为何当时即要求还款。
    庭审中,关怀申请证人马海涛出庭作证,其证人证言为:“我知道关怀借给於彤140000元,我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於彤119000元,另外给了21000元现金,是我和关怀一起给於彤的。於彤是在洗车房的地下车库里签的借款协议,当时我、关怀、於彤三人在场,薛卫果在办公室里。签完协议,於彤把薛卫果叫出来,我们大概跟她说了。还款时间以借款协议为准,我记不清了,录视频的时候就已经应该还钱了。因为当时说好到月底要给利息,於彤没有给,我们看他也没能力给,就说不要利息了先把本金还了。”关怀、薛卫果对马海涛的证人证言无异议。於彤认为转账的119000元是次日到账的,并非当时到账,且於彤只借了119000万元,21000元是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预先扣除的。
    薛卫果申请证人於庆利出庭作证,於庆利系於彤之父,其证人证言为:“我儿子於彤近年来沉迷于赌博,他在电脑上赌博,在外面怎么赌博我不清楚。我把我的房子都卖了,给他还赌债。他还四处借钱,借的钱都用于赌博了。他借钱的时候谁也不知道,等到要还钱了才知道。我见过关怀,他去我家要过钱。”关怀、於彤及薛卫果对於庆利的证人证言均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原告关怀出具的借款协议、视频资料,被告於彤出具的离婚证,被告薛卫果出具的於彤银行账户明细单,证人证言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关怀与於彤签署的借款协议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关于借款金额一节,现关怀、马海涛均称21000元系以现金形式交付,该数额并非巨大,以现金形式给付亦属合理。结合已查明的事实,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借款数额为140000元,於彤在在借款金额处亦有捺印。视频录音中,马海涛称借款金额为140000元时,於彤在场而未提出任何异议。故本院综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确定实际借款数额为140000元。现关怀、於彤均认可於彤已还款8000元,故本院据以确认剩余借款为132000元。於彤未能在借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怀主张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不高于借款协议的约定,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於彤的上述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节,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既要注意审查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要注意审查贷款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借款人的行为属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同时要注意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对案件作出判断。本案中,关怀与於彤并非亲友,关怀称其二人系通过马海涛相识,后来催要还款时才知道马海涛系通过赌场的人与於彤相识,於庆利证言亦可证明於彤沉迷于赌博的事实,故可知关怀在出借款项时对於彤的家庭背景、经济能力、信用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并不了解。此外,涉案当事人均认可关怀与於彤签订借款协议时薛卫果并未在场,关怀在薛卫果未在场的情况下与於彤签订借款协议,又在其后薛卫果未在借款协议签字的情况下,仍然向於彤出借款项。综合以上细节,可以认定关怀在相信於彤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问题上存在一定过失。结合视频证据中薛卫果陈述的“也不是我借的钱,跟我有什么关系啊”、“借钱的时候如果我要签字,证明我同意,如果不签字,证明我不同意,你们非得把钱借给他”、“我不会给您写欠条,我也不会给您签字。一开始没签,到现在我也不会给您签”、“我写了就跟我有关系了,所以我不能写”等话语,可知薛卫果并无加入於彤之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综合以上分析,本院认定於彤涉案债务系其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薛卫果对此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於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关怀借款十三万二千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关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一千九百八十五元,由被告於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张劼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莹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