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信万林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红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05 点击量:1441次
审理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 (2017)鄂01执16号
裁判日期 : 2017.06.21
案由 : 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申请执行人北京长信万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2号楼909A。
法定代表人吴铭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红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南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霖,该公司董事长。
北京长信万林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红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长信万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已依法受理。
执行程序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红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风
审判员: 芦 斌
审判员: 喻英辉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