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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莹与杨东道陈永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09 点击量:1763次
审理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案号 : (2017)渝0117民初4996号
裁判日期 : 2017.06.01
案由 : 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邹莹,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杨东道,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陈永兰,女,1956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邹莹与被告杨东道、陈永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邹莹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东道、陈永兰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莹自愿撤回对被告杨东道、陈永兰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莹撤回对被告杨东道、陈永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莹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 萍
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谢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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