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征、陈海与夏少银、杨玉贵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8-08 点击量:1789次
审理法院 :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 : (2016)皖0504民初3207-1号
裁判日期 : 2017.05.31
案由 : 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赵征,女,汉族,1978年3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告:陈海,男,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两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祖斌,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春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少银,男,汉族,1982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杨玉贵,男,汉族,1988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赵征、陈海与被告夏少银、杨玉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征、陈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祖斌、殷春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少银、杨玉贵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征、陈海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夏少银立即支付陈海股权转让费15万元。2、判令杨玉贵立即支付赵征股权转让费25万元、陈海股权转让费10万元。事实和理由:赵征、陈海及尹某、牟某、张美玲原为马鞍山欣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陈海12.5%、赵征12.5%,张美玲50%、尹某12.5%,牟某12.5%。2014年12月31日,马鞍山欣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各股东分别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夏少银、杨玉贵。同时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赵征将其持有的全部12.5%的股份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玉贵。陈海将其持有的12.5%的股份中的5%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玉贵,7.5%以15万元价格转让给夏少银。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赵征、陈海当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赵征、陈海认为双方应当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赵征、陈海已经完成股权过户义务,夏少银、杨玉贵应当支付股权转让款。
夏少银、杨玉贵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赵征、陈海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赵征、陈海、夏少银、杨玉贵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及证人牟某、尹某的证言等证据,夏少银、杨玉贵未质证。对赵征、陈海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赵征、陈海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赵征、陈海及尹某、牟某、张美玲原为马鞍山欣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赵征12.5%、陈海12.5%、张美玲50%、尹某12.5%,牟某12.5%。2014年12月31日,经马鞍山欣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股东即赵征、陈海、牟某、尹某、张美玲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赵征等所有股东将其所持的股份分别转让给了夏少银、杨玉贵。其中陈海将其所持的马鞍山欣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7.5%的股份以价格15万元转让给夏少银,5%的股份以价格10万元转让给杨玉贵。赵征将其所持的马鞍山欣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2.5%的股份以价格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玉贵。同日,赵征、陈海分别与夏少银、杨玉贵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2014年12月31日,赵征、陈海等五名股东与夏少银、杨玉贵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在征得马鞍山欣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赵征、陈海与夏少银、杨玉贵签订了三份《股权转让协议》,且该三份《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夏少银、杨玉贵在其与赵征、陈海完成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及时支付股份转让款给赵征、陈海。夏少银、杨玉贵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视其放弃抗辩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夏少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陈海股权转让费15万元。
二、杨玉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赵征股权转让费25万元、陈海股权转让费10万元。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用8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400元,由夏少银3525元,杨玉贵负担5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华珍
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
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
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