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献清与上海迎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9-05 点击量:1664次
审理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案号 : (2016)沪0114民初7540号
裁判日期 : 2016.10.19
案由 : 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
原告陶献清。
委托代理人崔碧,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迎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佩凤,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红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献清及其代理人崔碧、被告代理人黄佩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自2003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一直由郁某某实际控制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也未向股东公布公司的财务状况。原告作为公司股东已实际出资,但未能从公司取得相应的权益。
2016年3月22日,股东向被告发函要求查阅会计账簿。5月12日,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完整的帐册。为此,要求判令被告提供自2003年5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帐簿及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复制。
被告辩称,2016年5月12日,被告已按照原告的要求提供了会计帐簿的查阅,故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再次查阅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被告成立于1993年。2003年经改制成为一个由原告及被告法定代表人郁某某等共计9名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的公司主要从事不动产的对外租赁业务。股东中,除了顾某某担任公司会计外,主要由郁某某负责经营,其余股东均不在公司担任职务。2016年3月,顾某某亦离职。
2013年(包括2013年)之前虽然没有召开过股东大会,但均有过分红。
2016年3月22日,原告与顾某某等7名股东委托律师向被告及郁某某发出律师函,要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被告回复同意。5月12日,包括原告在内的7名股东至被告处查阅了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的财务帐册,并进行了拍摄。之前的帐册被告表示已遗失。
同年6月,原告涉诉,表示,由于公司由郁某某一人掌控,之前的分红均由其个人决定,故对分红的具体份额存有异议。
以上事实,有被告的工商信息、公司章程、律师函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03年至2013年,被告虽未召开股东大会,但每年均有分红,且与原告一起向被告主张知情权的股东顾某某又是公司的会计,对公司比较单一的经营情况应该比较了解,在此背景下,原告从未对每年的分红提出过异议,说明原告是同意并认可的,现原告再以对已分红的年度提出异议而主张知情权于法无据;二、2014年至2016年的会计帐簿被告已满足了原告的知情权,故原告重复主张亦于法无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陶献清全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红军
二O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