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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陈钦与任芳芳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29 点击量:1807次 来源: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苏04民终1096号
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芳芳,女,汉族,1985年2月14日生,户籍地住浙江省长兴县,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钦,男,汉族,1977年11月17日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上诉人任芳芳因与被上诉人陈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4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其送达了《催缴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032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任芳芳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任芳芳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胡 伟
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恽妍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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