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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建中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10-31 点击量:1962次

日期: 2017-07-20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浙01刑初2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建中,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东百万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茂名市茂南区。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权,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建中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某及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建中及其辩护人黄权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依法决定延期审理一次。

    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年初,被告人罗建中在欠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决定通过其控制的广东百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万公司)以“融资贸易”的形式套取资金。

    2015年,被告人罗建中通过黄某2介绍认识了浙江友圣工贸有限公司(系浙江三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总经理俞某2,双方约定“融资贸易”的合作模式为:百万公司与浙江三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公司)或者浙江友圣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圣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三友公司或友圣公司再与金某2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2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百万公司直接向金某2公司供货。

    金某2公司在收货后出具“收料凭证”给三友公司或友圣公司。

    三友公司和友圣公司在收到“收料凭证”之后,再支付货款给百万公司。

    在约定的期限后,金某2公司向三友公司或友圣公司支付全额货款。

    其中产生的约18%的差价,即为三友公司、友圣公司为百万公司垫资所产生的利息收益。

    之后,上述三方按照约定模式分别在杭州和广东签订了购销合同。

    在实际运作中,百万公司没有向金某2公司供货,只是三方进行资金流转。

    2015年3月,百万公司、三友公司、金某2公司三方两次以上述方式进行操作,其中“收料凭证”系被告人罗建中指示百万公司员工叶某制作后发给金某2公司,金某2公司在确认盖章后再交给三友公司,资金按约定进行了流转。

    被告人罗建中以此获取了被害单位的信任。

    2015年5月18日至6月18日期间,被告人罗建中事先使用伪造的金某2公司印章并假冒签名制作“收料凭证”,再通知三友公司、友圣公司的代表金某3去金某2公司接收凭证。

    在两次交接过程中,被告人罗建中安排司机梁某将金某3送到金某2公司门口而不进入,同时指使百万公司员工陈某3以金某2公司名义,分两次将四份伪造的“收料凭证”交给金某3,制造金某3从金某2公司收到凭证的假象。

    三友公司和友圣公司据此以承兑汇票的形式将3600万元先后交付给被告人罗建中。

    被告人罗建中在收到承兑汇票后,即将全部资金贴息套现至其个人控制的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海源实业有限公司账户上,再转账到其控制的百万公司、广东省茂名市扬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广东省茂名市金泉湾化工有限公司、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天润实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账户,用于归还债务等使用。

    至案发,除被告人罗建中支付给被害单位100万元保证金以及黄某2代为偿还的405万元外,其余3095万元被告人罗建中无法归还。

    2016年2月2日,被告人罗建中在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抓获。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列指控,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俞某2、金某3、叶某、梁某等人证言,购销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印文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罗建中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罗建中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罗建中辩称其并未实际控制百万公司,且于案发前未欠付巨额债务;其并未参与伪造收料凭证,并未指使陈某3、梁某参与交接上述收料凭证;其不构成起诉书指控的合同诈骗罪。

    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罗建中实施伪造收料凭证、操控交接等事实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被骗钱款主要用于归还单位债务,并非由罗建中实际控制使用,本案系单位犯罪而非罗建中个人犯罪;罗建中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罗建中因高息借贷而背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遂起意通过实际控制的广东百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万公司)以融资贸易形式骗取资金,维系资金运转。     为此,被告人罗建中通过黄某2联系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的浙江三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浙江友圣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三友公司)负责人俞某2,双方约定“融资贸易”合作模式为百万公司向三友公司低价供货,三友公司再向罗建中联系的金某2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天津金某2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金某2公司)加价供货,并由百万公司直接将货物交付金某2公司,而后金某2公司贸易部开具收料凭证交三友公司,三友公司据此凭证先行支付80%货款给百万公司,待45日后金某2公司将货款全额支付给三友公司,三友公司再将余款支付百万公司。

    在实际运作中,罗建中控制的百万公司与金某2公司并无货物往来,只是三方进行资金流转。     2015年3月,被告人罗建中以上述方式进行2次资金流转,其中金某2公司贸易部的收料凭证均由罗建中指示百万公司员工制作后交给金某2公司,金某2公司确认盖章后再经罗建中通知并派员陪三友公司人员前往交接。

    罗建中以此获得三友公司信任。

    2015年5月19日至6月18日期间,罗建中以百万公司名义先后与三友公司、金某2公司以上述方式分别订立4份订购销合同,并伪造对应合同项下的金某2公司贸易部收料凭证,随后通知三友公司派员前往广东交接。

    在交接期间,被告人罗建中指使员工梁某将三友公司交接人员金某3送到金某2公司门口而不进入,并指使员工陈某3在金某2公司门口将伪造的4份收料凭证交付金某3签收,从而给金某3造成从金某2公司接收凭证的假象。

     而后,三友公司据该虚假收料凭证,以承兑汇票形式将合同款项共计3600万元交付罗建中。      随后,被告人罗建中将上述承兑汇票贴息套现,分别汇至其实际控制的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海源实业有限公司、金泉湾化工有限公司、扬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珠海市横琴新区天润实业有限公司及百万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账户,用于归还前债本息、个人挥霍等花用殆尽。

    合同账期届满后,三友公司持虚假收料凭证向金某2公司催讨钱款,发觉被骗后遂向罗建中追讨还款。

    被告人罗建中仅支付三友公司100万元,余款无力偿还。

    至案发,除黄某2以物作价代为偿还442.8万元外,三友公司实际损失人民币3057.2万元。     2016年2月2日,被告人罗建中在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冻结了被告人罗建中所有、位于广东省茂名市官山三路北三巷9号901房(房产证号21××79)1套;被告人罗建中及江文红共同所有、位于茂名市新福五路129号大院1、2号-1层028号车位(房产证号茂房09××54);被告人罗建中以罗某1名义所有、位于茂名市新福三路107号大院1号402房、2号401房(房产证号C1××31、C1××30)各1套,并从被告人罗建中处扣押白色苹果6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俞某2证言,证明其系浙江三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浙江友圣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友圣公司是三友公司的子公司。

    2015年初,黄某2向其介绍认识罗建中,并称罗建中的百万公司做塑料产品交易且与上市公司金某2公司有较好业务关系,要找资金实力雄厚的三友公司合作。

    罗建中介绍三方交易模式为金某2公司要货时告诉罗建中,罗建中自行向其他供货商采购塑料制品,但罗资金有限而不付全款,罗将货物交给金某2公司自提,金某2公司收到货后开具收料凭证给其公司,其公司据此凭证支付80%货款给罗建中,45天后金某2公司支付全部货款给其方,其方支付罗20%货款。

     正式的书面合同中规定其方向罗建中采购货物,并由其方出面转卖给金某2公司。

     罗建中称他、金某2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

     在流程中,其方从中赚取1-2个点利润。

     罗建中通知其方派员到金某2公司拿取收料凭证,并不让其方直接与金某2公司联系。

     其方均安排员工金某3前往金某2公司领取收料凭证,然后再出具承兑汇票给罗建中。

     上述交易本质是其公司出资,为百万公司购货提供垫资,实际上均是罗建中在和金某2接触。      2015年3月开始,其公司与金某2公司、百万公司共发生6笔上述业务,后4笔业务却发生了问题。

    即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其公司向金某2公司催讨还款,但金某2公司拒绝支付,其方派员至金某2公司交涉并拿出了收料凭证给对方查看,金某2公司总经理侯某看后说与其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属实,但其方收到的收料凭证是伪造。

    其方发觉被骗,找罗建中催讨还款,罗建中说黄某2拿走了其中450万元,黄某2拿出了房产2套、奔驰轿车1部给其方抵偿该笔钱款,同时罗建中还归还了100万元至友圣公司账户,余款至今未追回等情况。

   (2)证人金某3证言,证明其系友圣公司业务员,其具体负责经办与金某2、百万公司业务。     该笔业务是公司负责人俞某2通过黄某2介绍,合同签订流程均是由罗建中方经手,其方与金某2公司并不直接发生联系。

    其公司及三友公司共计以上述方式与百万公司、金某2公司合作6次,均是其经手办理。

    根据合同规定,其方向罗建中的百万公司采购货物,再转卖给金某2公司,金某2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开具收料凭证给其方,其方据该凭证以承兑汇票给百万公司付款。

    金某2公司在开出收料凭证后合同约定期限内电汇货款给其公司。

    收料凭证均是其到金某2公司拿取,上述6份合同均收到了相应的收料凭证。

    其分3次去金某2公司拿取收料凭证,第1次是罗建中派员工梁某陪同其前去,其在金某2公司大厅里拿取了第1、2份合同的收料凭证;第2次是其、罗建中等一起到金某2公司传达室外拿到2张收料凭证,收料日期是2015年5月26日、27日;第3次是其及梁某、黄某2等去金某2公司传达室外拿取,对应合同签约时间是2015年6月16日。

    上述收料凭证均是其签收。

    后2次与其交接的是一女子,交接时梁某打电话给对方,对方接听电话后出来与其交接,然后其等下车去金某2公司传达室与对方女子交接,其感觉交接材料的女子应该是金某2公司员工。

    前面2笔业务均正常进行,后面4笔业务在合同到账期满之后金某2公司一直没有履约,但其公司已经先行支付给百万公司合同约定的80%货款,其方找金某2公司催讨,但金某2公司说其方出示的收料凭证是伪造并拒绝支付货款。

    实际罗建中与金某2公司进行闭环交易,最后均由罗建中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在三方交易完成后将钱款重新汇给金某2公司等情况。

   (3)证人黄某2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3月至7月,罗建中将持有的50%百万公司股份送给其,其并未实际出资,实际负责对外寻找资金给百万公司,百万公司实际控制人仍是罗建中。

    罗建中还实际控制扬帆塑料制品公司、金泉湾公司、海源实业公司等多家公司。

    从2014年4月始,珠海冀某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某公司)与罗建中控制的上述公司从事供应链融资业务,付款方式是冀某公司将钱款电汇给罗建中,年化利率21%,资金额度3000万元。     后来冀某公司以金某2公司为担保人,与罗建中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上述业务。

    罗建中自身资金有限,而做融资性贸易的风险大,每次均是赌大宗商品价格上涨,但近年行情持续下跌,罗建中实际在拆东墙补西墙。

    其到罗建中的百万公司后,介绍三友公司与罗建中的公司做有真实货物交易的供应链融资业务,实际为罗建中垫资做生意。

    三友公司与百万公司业务流程是:金某2公司向百万公司采购货物,订单由金某2公司发出后百万公司的叶某与三友公司的金某3对接,金某2公司收到货物后出具收料凭证,三友公司收到收料凭证后以承兑汇票方式打款给百万公司,金某2公司后续则将全额货款打给三友公司。

    罗建中和三友公司约定利率是年化18%,三友公司与百万公司做了6笔业务。

    百万公司的叶某和金某2公司金某3联系拿取收料单事宜,金某3带承兑汇票到广东金某2公司交接。

    期间,其参与了最后一次交接收料凭证,罗建中指派其及驾驶员梁某陪同金某3前去金某2公司接收,到达后梁某和金某3下车交接,与他们交接收料凭证的是一名女子(经其辨认系陈某3)。     而后其将接取的金某2公司承兑汇票交付罗建中,罗建中用于贴现。

    期间,其发觉上述交易均无实物交付,便于当年7月退出百万公司,但欠付罗建中450万元未还。

    2015年10月,因三友公司向罗建中催讨钱款,其及俞某2、金某3找罗建中讨要,罗建中称缺钱无法归还。

    该笔业务因是其介绍,其便将自己的奔驰车1辆、杭州房产2套折价抵偿给三友公司俞某2以弥补三友公司损失。

    上述事实在案另有证人黄某2提交的偿债承诺书、以物抵债协议书、借款协议书、股份转让协议书等予以印证。

    (4)证人梁某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其于2014年6月至百万公司担任老板罗建中的驾驶员,罗建中在广东还控制经营茂名市金泉湾化工公司(以下简称金泉湾公司)、茂港区海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公司)、扬帆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公司)、晓航贸易有限公司及珠海市横琴新区天润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航顺有限公司等。

    2015年期间,罗建中让其与陈某3(经其辨认后确认)联系到金某2公司门口见面,并且让其将收料凭证交给陈某3,让她拿给三友公司的金某3签字。

    罗建中让其转告陈某3让她与金某3直接在金某2公司门口交接材料。

    在交接前,罗建中让其与陈某3联系第二天交接时间。

    其中有一次金某3签收的收料凭证是罗建中让其提前一天交给陈某3。

    罗建中说陈某3是百万公司员工。

    而后,其根据罗建中安排,驾车载金某3后打电话联系陈某3,以造成其打电话给金某2公司员工的假象,而负责交接的陈某3便将事先已经拿到的收料凭证等材料交给金某3。

    这样给金某3造成与金某2公司员工交接的假象。

    而此类方式交接之前,其还多次带三友公司金某3到金某2公司交接材料,均是金某3走到金某2公司里面与金某2公司工作人员交接真实的材料。

    (5)证人陈某3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于2015年5月至6月期间在百万公司任会计助理,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建中。

    2015年5月中旬,罗建中让其到广州送资料给客户并将资料给其。

    次日,罗建中让其打车赶到广州金某2公司将资料给客户,其到金某2公司大门口后,一陌生男子拨打其手机询问有无准备好资料。

    后2名男子乘车赶来,该车男驾驶员(经辨认系梁某)说来拿资料并将其带到另一名男子处,其将资料交给对方,并按照罗建中要求让该男子在笔记本上签名,后双方各自离开。

    当年5月底6月初,罗建中还以上述相同方式让其在同样地点,以上述流程将材料交给同一名男子等情况。

    (6)证人叶某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到海源公司任办公室主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2,实际控制经营人罗建中。

    罗建中在广东还控制经营多家公司,分别是百万公司、金泉湾公司、扬帆公司、茂名晓航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晓航公司),在珠海还有天润公司、航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顺公司)等,除了后面两家公司外,在茂名的公司均是同一班人马。

    其除了海源公司工作外,还负责罗建中在茂名其他公司的工作。

    百万公司与三友公司及子公司友圣公司做过6笔业务,具体合同业务由罗建中负责处理。

    合同内容是百万公司给三友公司及其子公司友圣公司供货,三友方再将货物卖给金某2公司,金某2公司收到货物后开具收料凭证给三友公司,三友再将承兑汇票交付百万公司。

    收料凭证其根据合同制作后发给金某2公司郭某1,再由郭某1加盖公章等制作完毕后通知其,其告诉罗建中后由罗负责通知三友公司。

    而后,罗建中让驾驶员梁某送金某3去金某2公司拿取收料凭证。

    其公司根据上述合同已经全部拿到标的钱款,均是三友公司以承兑汇票支付,而后其根据罗建中指示将后期的3600万元贴现到茂名海源实业公司账户等情况。

   (7)证人黄某1证言,证明其系金某2公司贸易部部长助理,金某2公司自2012年始与罗建中做融资业务。

    其中上下游公司有罗建中控制经营的百万公司等多家公司。

    期间,罗建中还找了三友、友圣公司作为出资方参与进上述融资贸易,共计签订了6份合同,前面2笔合同对应贸易是正常业务,其公司正常履行了合同;后面4份合同签署时间分别是2015年5月19日至6月16日,该4份合同其公司并未实际履行,侦查机关提取在案的后4份合同对应的收料凭证并非其公司出具,上面所加盖的贸易部公章及翁某签名均是虚假。

    其部门仅有1枚公章。

    翁某是其贸易部员工,但没有权限在上述收料凭证上签字,而具体负责与三友公司交接收料凭证的经办人是员工郭某1,并非翁某等情况。

   (8)证人侯某证言,证明其系金某2公司贸易部经理,2015年3月前由黄某1负责罗建中控制的公司业务,之后其负责接手与罗建中交易,但其公司与罗建中方并无实际货物交易。

    罗建中事先告诉其每笔业务金额,用他控制的关联公司包括天润、海源、金泉湾、航顺、百万、晓航公司等名义做融资业务,而后把罗建中需要的金额对应相应的品种、数量形成书面合同,上下游都是罗建中的公司,再加上出资的公司。

    其将上述情况告诉助理翁某,由翁某指示郭某1等人制作、签订合同,之后传真、电邮给罗建中方人员,其公司收到款项后出具调拨凭证。

    罗建中以上述方式与三友公司等多家公司做交易,其中三友公司于2015年9月找其方催讨还款时,其发现他们收到其公司名义的收料凭证是伪造的。

    此外,罗建中还与万商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百诚集团有限公司等从事上述融资贸易并欠付对方钱款未还等情况。

    (9)证人翁某证言,证明其系金某2公司贸易部主管,2015年期间,其公司与三友公司及友圣公司签订了6份合同,实际执行了其中2份合同。

    按照上述合同规定,其公司开具收料凭证用于结算,其并无权力签发收料凭证。 

    其公司贸易部只有1枚部门公章。

    侦查机关调取在案的收料凭证(收料日期分别为2015年5月26日、27日、6月19日2份、签字名是翁某)4份上的其名字均非其签字,且加盖的贸易部公章并非真实公章等情况。

   (10)证人郭某2证言,证明其系金某2公司贸易部助理,负责合同及采购货物去向跟踪事务,侦查机关调取在案的收料凭证(时间分别为2015年4月1日、2日、2015年5月26日、27日及6月19日2份),落款时间为2015年4月1日、2日的收料凭证是真实,而后面4份收料凭证并非其公司制作。     前面2份收料凭证是经其确认后由部门负责人在收料凭证上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其方将该收料凭证交给对方公司人员。

     而对方公司是由梁某负责联系接收,其共交接过2次真实收料凭证等情况。

    (11)证人莫某4证言,证明其系万商台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万商台公司)管理人员,其公司面向资信良好的公司推出了供应链金融服务,为下游公司提供资金,进一步扩张他们生意。      罗建中于2015年7月与其商谈合作并与金某2公司三方签订了合同,具体内容是万商台公司向金某2购买塑料原料,金额1900万余元,合同分别与金某2公司、罗建中签订,具体流程是由罗建中向其方支付合同金额25%做保证金,后其方向金某2公司全款购货,金某2公司将提货单交给其方,其等罗建中支付余款后将提货单交给罗控制的海源公司。

    金某2公司提供的产品调拨凭证,是其方与罗建中签订合同的基础,而其方是基于真实货物交易而为罗建中提供资金。

    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金某2公司无法实际提供产品调拨凭证对应的货物,而罗建中没有支付其方合同钱款,其方正在向金某2公司追讨货物以保障合法权利等情况。

   (12)证人江某2、朱某证言,证明其分别系浙江百诚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百诚公司)国贸部经理、法务经理。

    2015年3月,江某2经黄某2结识罗建中,罗建中称可将金某2公司介绍给其公司合作,并安排其方到金某2公司考察。

    后江与罗建中、金某2公司的侯某商议合作,形式是其供货给金某2公司,采购来源是罗建中控制的百万公司,实际由百万公司直接发给金某2货物,百诚公司根据金某2公司出具的收料凭证支付80%货款给百万公司,等约定付款期限到期后金某2公司支付全部货款给其,其方再将20%货款支付给百万公司,其方是以有真实货物流转为基础做上述交易。

    2015年4月至5月,其方与金某2公司、百万公司签订合同,其方从中赚取2%的差价利润。

    期间其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百万先支付80%货款作为保证金,故百万公司汇款约1000万元至其公司账户,同时因为金某2公司欠付了之前的货款,所以其公司等金某2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后即归还了百万公司保证金。

    至案发,其公司共支付合同货款共计2500余万元给百万公司,尚欠付220余万元,而金某2公司共支付其方2360余万元,欠付其公司430余万元未付。

    因金某2公司欠付尾款未付,所以其公司拖欠百万公司上述钱款,而金某2公司对其方收到的收料凭证真实性予以认可。

    现其公司已经通过司法途径向金某2公司追回了上述钱款,并已与百万公司结清了货款。

    上述事实在案另有其提交的购销合同、采购合同、民事判决书、款项往来明细等予以印证。    (13)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其系天润公司财务助理。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罗震天,实际控制人是罗建中,罗建中还控制经营百万公司,其公司与百万是同一班人马、两块牌子。

    以及其公司并未有实际货物交易等情况。

   (14)证人罗某3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罗建中父亲,系扬帆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实际经营控制人是罗建中。

     罗建中还是实际控制经营另外多家公司,包括是百万公司及茂名市扬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茂名市茂港区海源实业公司,上述公司均是同一套人马等情况。

   (15)证人罗某1证言,证明其名下茂名市新福三路107号大院1号402房、2号401房于2010年出售给罗建中,但并未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实际所有人是罗建中等情况。

   (16)证人罗某2证言,证明海源公司是其兄罗建中创办,并让其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经营者是罗建中,其并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等情况。

    (17)侦查机关调取在案的涉案采购合同、承兑汇票、收料凭证等,其中百万公司向三友公司采购商品的合同、三友公司向金某2公司采购商品的合同各6份,合同签订期间为2015年3月至6月;三友公司收到金某2公司名义出具的收料凭证计6份,其中2份落款时间均为2015年4月2日、签字人侯某并加盖金某2公司贸易部公章,另有4份并无落款时间、签字人“翁某”并加盖上有“金某2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贸易部”等字样公章;承兑汇票内容为开具时间2015年4月2日、金额共计1300万元,以及开具时间分别为2015年5月29日、6月18日、金额共计3600万元,证实被告人罗建中以百万公司名义签订采购合同,并以履行小额合同等手段,骗取三友公司钱款的相关情况。

   (18)侦查机关从张某处调取的贴现凭证、百万公司账单等,其中贴现凭证显示,2015年6月3日、25日,海源实业公司将三友公司给百万公司的承兑汇票计3600万元贴现等情况,证实罗建中将所骗三友公司承兑汇票用于贴现的相关情况。

    (19)银行交易明细及资金流向说明等,证实被告人罗建中及其控制的百万公司、海源公司等银行账户交易情况,其中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罗建中将三友公司的360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后频繁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及个人账户内走账,并用于出借、归还前债本息、个人花用,至案发涉案账户内无大额资金留存等情况。

    (20)工商登记资料及纳税申报材料,证实百万公司工商登记情况等。

    (21)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法院询问笔录、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等、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罗建中手机截图、短信聊天记录等,证实被告人罗建中于案发前身负巨额高息债务无力偿还,且存在被部分债权人要挟、起诉还款等相关情况。

    (22)调取材料清单、收料凭证及金某2公司贸易部公章样本,证实侦查机关于案发后依法从金某2公司调取其贸易部收料凭证及公章样本的情况。

    (23)印文鉴定意见书,证实上述无落款时间、加盖有“金某2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贸易部”字样印章的收料凭证4份,与落款时间为2015年4月2日的其中1份收料凭证加盖的同样有上述字样的印章并不同一等情况。

    (24)珠海冀某物产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2015年6月26日其公司收到金泉湾公司汇款604万余元,系金泉湾公司支付其公司货款且已经履约完毕等情况。

    (25)三友公司提交的黄某2以物抵债说明及房屋销售合同、汽车销售发票等,证实黄某2以奔驰轿车1辆、位于杭州市的房产2套折价抵偿三友公司弥补损失,经三友公司出售后共计所得442.8万元等情况。

    (26)查封决定书及房产查询证明,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查封了罗建中名下及罗建中与江某1名下、罗建中以罗某1名义持有的相关房产、车位等情况。

    (2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从被告人罗建中处扣押白色苹果6手机1部。

    (28)抓获、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罗建中系被动归案等情况。

    (29)被告人罗建中在侦查机关亦有供述在案,供称其实际控制经营百万公司及茂名市茂港区海源实业公司、晓航贸易公司、扬帆塑料制品公司、金泉湾化工公司、珠海天润实业公司、航顺实业公司及深圳诚方圆贸易公司等多家公司。

     2014年、2015年期间,其因经营亏损严重致资金不足。

     自2015年开始,其与金某2公司开始做融资性贸易,实际是以贸易形式借款(无实际货物往来)。

     款项到位后,其去囤货等涨价后再出售,如果亏损就等着价格上涨再出售,或者亏本售出周转资金,如此致其亏损增多,只能再去融资。

     2015年1月,黄某2为帮其解决资金问题介绍了三友公司负责人俞某2给其从事融资性贸易。     具体合作流程是:金某2公司供货给百万公司或其控制的关联公司,其方再供货给百万公司,百万公司供货给三友公司,三友公司再供货给金某2公司,金某2公司则将货卖给其控制的关联公司。     而供货合同则由百万公司与三友公司签订,三友公司再与金某2公司签订,签订后金某2公司开具收料凭证给三友公司,三友公司把80%货款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给百万公司,在约定账期45天到期后金某2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百万公司,而其再通过关联公司将100%货款支付给金某2公司,最后由金某2公司打款给三友公司。

    三友公司基于金某2公司开具的收料凭证支付给其方80%货款。

    其以上述方式与三友公司做了多笔合同,前面业务款项均连本带利归还三友公司,后面4笔业务共计3600万元货款承兑汇票到位后,其背书到其控制的海源公司,通过海源公司银行账户贴现后又将大部分款项打回给百万公司、扬帆公司、金泉湾公司等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内,而期间黄某2还借走了约1000万元,经其催讨,尚欠付其钱款共计400余万元未还。

    上述承兑汇票贴现付了60万余元利息,并通过百万公司归还给三友公司100万元,另有约1000万元归还珠海冀某公司之前的融资贸易欠款,部分钱款归还其他融资贸易欠款,剩余钱款其用于日常经营。

    其因背负该类融资性贸易高额债务,只能继续扩大融资性贸易归还前债等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疑,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罗建中及其辩护人所提罗建中并未参与伪造虚假收料凭证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     经查,证人陈某3证言证实罗建中将涉案加盖金某2公司贸易部公章的收料凭证交付其,并要求其据罗指示至金某2公司附近交付他人等事实,对此在案有证人梁某证言予以印证,梁某证言还证实其受罗建中指使与陈某3电话联系并载三友公司交接人员金某3前往金某2公司附近向陈某2取收料凭证等事实;证人黄某1、侯某、翁某等人证言证实金某2公司并未出具涉案4份收料凭证给三友公司;证人金某3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代表三友公司据罗建中安排前往金某2公司附近,从陈某3处拿取涉案4份收料凭证;侦查机关从三友公司调取的相关收料凭证、印文鉴定书等证实涉案4份收料凭证加盖的公章均系伪造等事实。

    故,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罗建中伪造收料凭证并安排人员在金某2公司附近交付虚假收料凭证给三友公司,并为交接人员造成从金某2公司接取真实收料凭证假象的基本事实。     故,上述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罗建中所提其并未实际控制百万公司、案发前并未欠付巨额债务的相关辩解。

    经查,证人叶某、张某证言及罗建中亲属罗某3等人证言,及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相互印证,一致证实被告人罗建中实际经营控制百万公司的基本事实;侦查机关从其随身携带手机调取的通信记录及民事判决书等民事诉讼材料亦足以证实被告人罗建中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于案发前已背负巨额高息债务无力偿还。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建中归案后均有供认在案。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罗建中庭审中无故翻供,且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建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隐瞒已背负巨额债务真相,采用伪造凭证等方法,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罗建中所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罗建中及其辩护人就本案定性所提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罗建中及其辩护人就犯罪主体所提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建中因从事高息借贷而背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遂利用百万公司等其实际控制的相关公司名义,从事名为融资贸易、实为高息借贷的系列行为,以签订、履行合同形式骗取其他单位钱款,随即利用罗实际控制关联公司账户频繁走账、花用,将犯罪所得主要用于归还其以其他关联公司名义所负高息前债本息,部分钱款被其个人花用,故本案实质为被告人罗建中利用百万公司等关联公司骗取他人钱款,用以其维系资金运转,百万公司等关联公司纯系罗建中用于骗取他人钱款的幌子。

    故,本案犯罪主体系被告人罗建中,而非百万公司等关联公司。

   上述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均不符,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三项  、第五项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建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31年2月1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罗建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057.2万元[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查封的被告人罗建中所有、位于广东省茂名市官山三路北三巷9号901房(房产证号21××79)1套、罗建中及江文红共同所有、位于茂名市新福五路129号大院1、2号-1层028号车位(房产证号茂房09××54)、罗建中以罗某1名义所有、位于茂名市新福三路107号大院1号402房、2号401房(房产证号C1××31、C1××30)各1套,以及从被告人罗建中处扣押白色苹果6手机1部的拍卖款先行扣除以上述房产抵押的合法民事债务及车位拍卖款中江文红所有50%份额后的余款],发还被害单位浙江三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浙江友圣工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武胜

                                                                                         人民陪审员魏卫理

                                                                                         人民陪审员车群怡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鑫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