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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锦英与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12-07 点击量:1757次
日期: 2017-09-26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京01民终7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锦英,女,1949年7月2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景收,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思,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刘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那,女,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人事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军,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锦英因与被上诉人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8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锦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在一审法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航研究院承担。
 事实和理由:姚锦英退休前被迫办理了内退手续,在办理内退手续时,双方就“内退人员与同等条件退休人员享受同样的福利待遇”达成了合意。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待岗人员暂行管理办法》与《关于内退人员工资福利问题的处理意见》是双方达成合意的直接证据,对于上述两份文件的文意,一审判决不应作出对姚锦英不利的理解和解释。
 关于内退人员待遇是否存在适用期间问题,应当以《关于内退人员工资福利问题的处理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中航研究院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姚锦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中航研究院补发姚锦英2010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退休津贴补贴15052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姚锦英出生于1949年7月24日,1999年9月1日中航研究院为其办理内退手续。
 姚锦英现为中航研究院退休职工(退休时间2004年7月),已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
 中航研究院原为事业单位,2000年10月1日转制为企业。
 依据中航研究院提举的、姚锦英认可真实性的《关于规范在京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号)摘抄版及人社部发(2014)86号文件摘抄版显示,两文件的执行范围均为仍由中央管理的在京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执行时间分别为2010年1月1日起、2014年1月1日起。
 双方均确认姚锦英不属于上述两文件的直接适用人员范围,但姚锦英主张依据中航研究院在要求其内退时作出的承诺,其应间接适用上述两文件享受退休津贴补贴。
 依据中航研究院提举的、姚锦英认可真实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转制科研院所转制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3]55号)载明:“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对1999年至2000年间转制为企业的554家中央科研院所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退休人员与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差距问题,由各中央转制单位视本单位情况自行妥善处理,使转制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处理问题所需资金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按照国家企业财务管理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列支,并可在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适当考虑。
 ”作出时间2013年2月6日。
 2013年2月4日中航研究院作出《关于发放过渡期退休人员临时性津补贴的请示》(中航勘[2013]4号),第一条载明:“公司现有过渡期(2000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89人,每年发放离退休补贴17.54万元,发放项目明细见下表:……”;第二条载明:“根据公司的相关决议,参照规划建设过渡期人员发放补贴标准(参照“2号文”)执行有关说明。
 1、执行起始时间:规划建设公司批复后执行。
 2、执行人员范围:过渡期退休人员(2000年10月1日-2005年9月30日退休的);3、执行标准:临时参照“2号文”同类别人员执行标准,并在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予以规范调整,多退少补;4、执行的折减办法:按照退休日期自2000年10月1日-2005年9月30日,核定的发放标准按退休时间每一年逐级递减,递减后的比例为90%、70%、50%、30%、10%;……”2013年5月28日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出批复,载明“你单位《关于发放过渡期退休人员临时性津贴补贴的请示》(中航勘[2013]4号)收悉,原则同意你单位的上报方案。
 ……”双方均确认,中航研究院按照递减后30%的比例,向姚锦英发放退休津贴补贴。
 就此,中航研究院主张姚锦英于2004年7月退休,位于转制过渡期(2000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内,故相应待遇按照比例折减核定。
 中航研究院就转制过渡期待遇折减比例,提举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文件)。
 第三条载明“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享受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及本方案规定的扶持政策。 
(一)……3、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05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补贴基数为2000年10月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00年10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
 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其中,2000年10月1日至2001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2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3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4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5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5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实施时间2000年10月24日。
 姚锦英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无法核实。
 姚锦英主张中航研究院按照30%的比例向其核发退休津贴补贴,但表示并不足额,应按照100%的比例向其发放。
 就原因,姚锦英主张其办理内退手续系被迫接受中航研究院的安排,中航研究院承诺其内退享有同等条件退休人员的同等待遇,故在决定其退休津贴补贴时,应以内退时间作为退休时间来核定标准,故其应当全额享有人社部发[2011]2号文件及人社部发[2014]86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津贴补贴。
 中航研究院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内退人员与正式退休人员有着本质区别,姚锦英以内退时间作为正式退休时间以达到满足适用两文件的条件,并无任何依据。
 经查,姚锦英据以主张与退休人员同等待遇的文件如下:
 1.《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待岗人员暂行管理办法》(中航勘人字[1998]第12号文件)。
 第一条载明“为了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增强内部活力,提高工作效率,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六条载明:“待岗人员的安置,要按照本人年龄、健康状况、业务素质、劳动态度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安置方法和政策:……二、待岗人员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五年之内(含五年),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内退手续,在到达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内退者按退休人员管理。
 内退人员要遵守院有关规章制度,在内退期间可享受以下待遇:(一)内退人员比照同等条件退休人员享受工资待遇,并可随在职人员的每两年一次的工资正常考核晋级;(二)内退期间计算连续工龄,并享受国家政策性调资;(三)内退人员医疗费报销按同等条件在职人员执行;(四)除上述(一)、(二)、(三)项外其它待遇,均按退休人员执行。 
……”作出时间1998年3月28日。
 2.《关于内退人员工资福利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航勘人[2003]14号文件)。
 载明“随着我院工资制度的改革,原来院关于内退人员待遇问题的规定已不适应新的工资制度,根据《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航勘规[2003]1号)的精神,现对内退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规定如下:……二、从2004年起,内退人员随院同等条件的退休人员享受国家退休人员调资政策。
 三、……内退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四、内退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按院同等条件的退休人员执行。
 五、内退人员的工资调整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原《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待岗人员暂行管理办法》(中航勘人字[1998]第12号)中有关内退人员待遇的规定与本处理意见有抵触的以本处理意见为准。 
”作出时间2003年11月3日。
 中航研究院认可上述两文件的真实性,但表示两文件系勘察设计类单位在事业单位改企、企业改革中采用的通行办法及标准,目的是缩小内退人员与在岗人员的收入差距,维护内退人员群体的稳定,便于企业内部管理,以保证事业单位改企和企业改革工作的推进;两文件系公司对内退人员在内退期间进行待遇规范调整的管理办法,适用前提条件:一是身份为内退人员;二是时间应在内退期间;三是待遇应为内退待遇。
 中航研究院表示,内退人员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便不再适用此文件进行待遇调整,而应按照正式退休人员进行管理并享受退休待遇。
 2017年3月28日姚锦英以要求中航研究院支付拖欠的津贴补贴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海劳仲审字[17]第1150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姚锦英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姚锦英的退休时间位于中航研究院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之后,双方均确认姚锦英不属于人社部发[2011]2号及人社部发[2014]86号文件的直接适用人员范围,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进而,从姚锦英所述的“间接适用”层面上,姚锦英所持应以其内退时间作为退休时间、故应“间接适用”上述两文件核发退休津贴补贴的主张能否成立?姚锦英认为,中航研究院安排其内退时曾承诺内退享有与退休人员同等身份、同等待遇,故在其内退时退休人员享有的退休津补贴待遇,其退休后亦应当享有;中航研究院则认为,姚锦英混淆内退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概念,同等待遇系指内退人员在内退期间享有与退休人员待遇相同的内退待遇,而非针对内退人员退休后的福利待遇。
 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实系对中航研究院与内退职工围绕双方约定的福利待遇事宜而产生的理解分歧,故法院依法进行认定处理。
 就此,一审法院认为,中航研究院针对内退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事宜先后实施的两个文件:1.《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待岗人员暂行管理办法》(中航勘人字[1998]第12号)文件确载明了“内退人员比照同等条件退休人员享受工资待遇”一项,但该项系位于“在内退期间可享受以下待遇:”一款之下;2.《关于内退人员工资福利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航勘人[2003]14号文件系对前述文件的补充调整,确载明了“内退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按院同等条件的退休人员执行”一项,但亦位于“现对内退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一款之下。
 故两文件所指向的“与同等条件退休人员享有同等待遇”的适用期间,从文意上理解,显而易见系职工内退期间,并非扩大适用至正式退休之后。
 故姚锦英所持应以内退时间作为退休时间核定其退休津贴补贴的主张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其据此要求中航研究院补发2010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退休津贴补贴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规定,判决:驳回姚锦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就“内退人员与同等条件退休人员享受同样的福利待遇”产生不同的理解,系对《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待岗人员暂行管理办法》与《关于内退人员工资福利问题的处理意见》两文件的相关规定作出不同的文意解释所致。
 通过查阅上述两文件可知,对于内退人员的待遇,《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待岗人员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在内退期间可享受以下待遇:……”项下,可见该文件所规定的内退人员待遇是在内退期间的,显然不应扩大理解为包括退休之后。
 而对于内退人员的待遇,《关于内退人员工资福利问题的处理意见》是以“现对内退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规定如下:……”的方式进行总起。
 众所周知,内退并非退休,其实质是劳动者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又无需在岗工作,并按期从用人单位领取内退费。
 故就《关于内退人员工资福利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内退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做的规定,不应扩大解释为包括退休之后的养老待遇。
 综上所述,姚锦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姚锦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建清 
                                                                                          审判员  秦顾萍
                                                                                          审判员  吴博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逊
                                                                                           书记员  李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