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城关街道办褚王村褚家组与蔡姣姣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上诉案
发布日期:2017-12-29 点击量:1552次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陕05民终19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平县城关街道办褚王村褚家组。
负责人:褚小龙,系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姣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亮,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富平县城关街道办褚王村褚家组因与被上诉人蔡姣姣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8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富平县城关街道办褚王村褚家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被上诉人蔡姣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平县城关街道办褚王村褚家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富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8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2、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原告未提起确认之诉,一审法院直接认定一审原告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超出原告诉请的范围。2、一审法院认定一审原告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明显违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
蔡姣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分配款85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开始富平县人民政府因整治石川河而征用了被告褚家组所有的部分荒地,被告褚家组分得了相应的征地款。后褚王村召开两委会制定了分配方案,被告依据分配方案先后五次分别给村民分配了400元、3100元、1500元、1000元、8500元,第一次分配原告分到了相应的款项。第二次到第四次分配与否上在诉讼中。第五次分配时,被告依据其所制定的分配方案,以原告是出嫁女为由,拒绝给原告分配征地款。另查明,原告蔡姣姣从其出生至今,户籍一直在被告褚家组,从未迁出,其农村承包地也在褚家组。原告于2012年4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其户籍也未迁出,经富平县城关街道办东渠村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其在东渠村村委会并未享受任何待遇。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本案中,原告蔡姣姣自出生起就在被告褚家组居住生活,以被告组上分配的承包地为基本生产生活保障,且原告蔡姣姣结婚后未迁出户籍,也未在嫁入地享受村民待遇,故其具有被告褚家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另《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九条指出:在审理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户口登记状况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的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作为妇女,且户籍和基本生活保障承包地均在被告褚家组,故其具有被告褚家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被告辩称原告蔡姣姣作为出嫁女,以及依照分配方案,确认原告蔡姣姣丧失被告褚家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征地补偿款8500元,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富平县城关街道办褚王村褚家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蔡姣姣征地补偿款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富平县城关街道办褚王村褚家组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蔡姣姣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本案被上诉人蔡姣姣自出生起就在上诉人褚家组居住生活,出嫁后户口一直未迁出,且在嫁入地没有获得承包地,以上诉人分配的承包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当认定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上诉人仅因被上诉人为出嫁女即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以此为由不分配给其土地补偿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富平县城关街道办褚王村褚家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富平县城关街道办褚王村褚家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丽宁
审判员 安维科
审判员 张战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