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湖镇镇陈村村老围村民小组诉陈立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8-01-19 点击量:1560次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1322民初4742号
原告博罗县湖镇镇陈村村老围村民小组。
负责人陈添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宇,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立基。原告博罗县湖镇镇陈村村老围村民小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被告陈立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罗县湖镇镇陈村村老围村村民小组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鱼塘租赁合同》;2、被告返还案涉鱼塘,并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17083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村民小组的集体成员。2014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鱼塘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租赁原告鱼塘用于养殖。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8年,自2014年8月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每年鱼塘租金为人民币5000元。如被告未交租金,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案涉鱼塘交由被告从事养殖,但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原告多次通过各种方式督促被告履行合同,被告迄今为止仍然拒绝给付鱼塘租金。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鱼塘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拒绝支付租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陈立基辩称,投标的结果是我竞得,但我已经弃权,规定3天之后没有交钱就当作弃权,我没有交钱,弃权了,押金不退。合同里面的日期都改了,并且我没有签过合同。当时只是交了押金800元。没有看过这份合同,就是交了800元押金在村小组里签过。不确定是不是我签的。合同有改过时间,如果是当时签名的时候改的应当要按手指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2014年6月被告陈立基向原告博罗县湖镇镇陈村村老围村村民小组交纳押金800元,以投标的方式竞得原告发包的鱼塘,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是双方是否存在鱼塘租赁的合同关系,被告是否应当支付租金。对于争议的事实原告提供了一份鱼塘租赁合同,证明双方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合同的内容是由承租方(乙方)租赁原告鱼塘用于养殖。租赁期限自2014年8月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每年鱼塘租金人民币5000元。如承租方未交租金,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的乙方签名处,签有被告陈立基的名字。被告陈立基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鱼塘租赁合同,被告返还案涉鱼塘并支付原告租金的前提是双方要有鱼塘租赁关系。原告提供鱼塘租赁合同证明双方存在承包合同关系,被告承认以投标的方式竞得原告发包的鱼塘,同时又称放弃了承包,不能确认鱼塘租赁合同上是本人的签名。但是被告对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名没有提供证据,在限定时间内又不申请对签名是否真伪进行鉴定,被告主张双方不存在承包合同关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鱼塘租赁合同能证明双方存在承包合同关系。被告没按合同约定支付鱼塘租金,自称没对鱼塘进行经营利用,因鱼塘租赁合同对合同的解除进行明确约定,被告未支付租金、不对鱼塘进行经营利用存在违约行为,是被告不履行合同。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被告返还案涉鱼塘并支付原告租金,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博罗县湖镇镇陈村村老围村村民小组、被告陈立基于2014年6月28日签订的鱼塘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陈立基在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返还租赁的鱼塘给原告博罗县湖镇镇陈村村老围村村民小组。
三、被告陈立基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租金17083元给原告博罗县湖镇镇陈村村老围村村民小组。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立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付晓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欣
书 记 员 胡志鹏
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