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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诈骗案

发布日期:2018-02-01 点击量:1562次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吉0881刑初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身份证号码:×××,辽宁省新民市人,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洮市检刑检刑诉[2017]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松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利用国家危房改造政策,虚构危房改造事实,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共计人民币10750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退回全部非法所得。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孙某积极退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全部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利用国家危房改造政策,虚构危房改造事实,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10750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闫某、张某、朱某的证言,危房照片,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2012年洮南市那金镇危房改造明细表,洮南市那金镇财政所退款收据,中共洮南市委办公室文件及被告人孙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孙某积极退赃,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雳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徐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