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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放火案

发布日期:2018-02-08 点击量:1182次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云3325刑初105号   
公诉机关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兰坪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刑检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放火罪,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文霞、代理检察员杨丹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6日2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同伴到中石化兰坪加油站加油后,用打火机点燃了在加油过程中洒落地上的汽油,危害公共安全,后因加油站工作人员及时发现,火被当场扑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兰坪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悔罪,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6日2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同伴施某、高某、赵某驾驶云Q•59080白色微型车到中石化兰坪加油站加油时,为加满油箱的事情,李某某因酒醉与施某发生争执,施某不慎将油枪内的余油喷落在地,被告人李某某便用自己的打火机点燃了喷落在微型车右前方与加油机之间地面上的汽油,汽油燃烧后因加油站工作人员及时发现,火被当场扑灭,其行为已危害了公共安全。案发当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兰坪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质证的:1.物证:红色一次性塑料打火机一只;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表、归案经过说明、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损失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1、张某1、黄某、高某、施某、赵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资料。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被告人李某某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采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加油站内将同伴在加油过程中油枪喷落在地面的汽油故意点燃,其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时已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对象的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二、随案移送的红色塑料一次性打火机一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春良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红伟 
本案引用的相关法条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