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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凌薇诉王立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8-02-13 点击量:2148次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吉0182民初53号   
原告姜凌薇。   
被告王立国   
原告姜凌薇与被告王立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凌薇、被告王立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凌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确认原告姜凌薇与被告王立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2年1月份购买了榆树市华昌街御景豪庭小区17栋1单元402室,面积为96.61平方米的住宅楼。由于被告在大连市工作,该房屋闲置,便委托其亲属李仁中出售该房屋。2012年10月18日,经双方协商,被告将该房屋以34.5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后,原告将现金打入被告个人账户中,被告当即将房屋交付原告并居住至今。现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被告王立国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购买被告的楼房,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自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证实,应认定原告姜凌薇与被告王立国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姜凌薇与被告王立国签订的坐落于御景豪庭小区17栋1单元402室面积为96.61平方米的楼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壮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徐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