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XINGTAO.CN |
梁灵洁诉陆祥民事行为能力案
发布日期:2018-02-14 点击量:2111次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赣0104民特8号
申请人:梁灵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梁灵洁称:申请人梁灵洁与被申请人陆祥是夫妻关系,陆祥自幼沉默寡言,生活能力差,婚后随年龄增长病情加重,现由于陆祥完全无生活能力,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与人沟通,无端对家人施暴,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陆祥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指定申请人梁灵洁为监护人。
被申请人代理人陆瑛称:申请人的陈述属实,同意申请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陆祥自幼沉默寡言,生活能力差,婚后随年龄增长病情加重,现由于陆祥完全无生活能力,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与人沟通,无端对家人施暴,亦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2017年12月08日申请人陆祥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作出赣精司法鉴定所(2017)精鉴字第315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陆祥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伴有显著的行为障碍,需要加以关注或治疗,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陆祥陆祥自幼沉默寡言,生活能力差,婚后随年龄增长病情加重,现由于陆祥完全无生活能力,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与人沟通,无端对家人施暴,亦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2017年12月08日申请人陆祥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作出赣精司法鉴定所(2017)精鉴字第315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陆祥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伴有显著的行为障碍,需要加以关注或治疗,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陆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申请人梁灵洁为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付文玉 二0一八年元月三日 书记员 聂慧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