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发布日期:2018-04-09 点击量:2283次
(2018)内0302民初396号
原告黄金,男,汉族,1987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个体,住乌海市。
委托代理人杨海岚,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峰,女,汉族,1976年9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个体,住乌海市。
被告史利明,男,汉族,现年约43岁,住址同上。(二被告系夫妻)
原告黄金诉被告张亚峰、史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海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亚峰、史利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6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被告二人是夫妻。原告与被告张亚峰原是同事关系。2017年1月6日被告以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口头承诺尽快偿还,并给原告出具了个人借款承诺书。同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向张亚峰账户内转入6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还款无果,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张亚峰、史利明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原告与被告张亚峰原是同事关系。2017年1月6日被告张亚峰以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黄金借款60000元,约定期限为2017年3月25日前还清。原告多次催促还款无果,故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个人借款承诺书、工商银行账户明细单各一份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原告款项应按约定及时偿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应共同偿还给付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亚峰、史利明偿还原告黄金借款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应缴纳1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650元)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方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审判员王洢
二Ο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莎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