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25 点击量:1522次
【发布部门】 邯郸市政府
【发文字号】 邯政办字[2018]39号
【发布日期】 2018.04.23
【实施日期】 2018.04.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法规类别】 农民工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14.1449903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邯政办字〔201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3日
邯郸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6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16〕1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强化责任,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机制、全面治理欠薪问题工作成效特别是全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各县(市、区)自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照年度考核方案及实施细则,对本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组织自查,填报自查报告表(见附件2),形成自查报告,于考核年度次年1月10日之前,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名义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自查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从考核年度次年2月底前开始,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各县(市、区)自查报告和省、市级掌握并交办事项等有关情况,采取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工作成效进行实地核查,依据《邯郸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见附件1)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当场询问,以及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实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