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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民政系统开展2018年“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05 点击量:1098次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电[2018]62号 【发布日期】 2018.05.17 【实施日期】 2018.05.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工作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4.314702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民政系统开展2018年“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的通知
(民电〔201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部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8号,以下简称《通知》)统一部署和《2018年民政部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安排,经部领导同意,民政部决定于今年6月组织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以下简称“安全管理月”)活动。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生命至上、安全发展”主题,着力宣传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突出抓好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推动全国民政系统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增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意识,确保民政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
二、开展系列宣教活动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通知》要求,扎实开展安全发展主题宣讲活动、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有关安全新闻发布和专家讲解活动、事故和灾害警示教育活动,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国务院安委会的工作要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
民政部在门户网站设置2018年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专题专栏,部属媒体在活动期间开设相关专栏,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措施,交流各地民政部门活动开展情况。各地民政部门要参照民政部举办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培训班的做法,组织开展本地区安全管理培训,组织所属媒体开展宣传报道。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同志要带头宣讲,组织本地区民政部门根据民政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特点,邀请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地集中讲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思想,普及安全管理知识和要求。要积极通过刊发署名文章、开设专栏、在线访谈、公益广告等形式深入宣传各类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介绍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典型经验,曝光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安全宣传咨询,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通俗易懂地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消防安全知识、防灾减灾救灾常识等安全科普知识和技能,面对面解答民政服务对象关心的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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