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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816号建议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8-06-07 点击量:1316次
【发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国知办函办字[2018]271号 
【发布日期】 2018.05.17
【实施日期】 2018.05.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工作文件 
【法规类别】 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4.314711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816号建议意见的函 (国知办函办字〔2018〕271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经研究,对马福昌代表提出的关于支持我国回医药学科建设,打造深度融入“一带一路”新优势的建议,答复如下:   
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对全世界贡献的宝贵财富,对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健康服务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医药走出国门,受到各国人民的欢迎,也为人类健康事业做出重要贡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医药创新发展走向国际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局一向重视中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共同推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一、加强中药领域知识产权工作   
(一)强化顶层设计。2011年,与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逐步建立符合中医药自身特点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和中药资源等专门保护制度”。2016年,参与制定《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从中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等方面提出意见。2018年,与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少数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创新主体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少数民族医药及其创新成果,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利用。”这些意见的出台,为我国中医药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提供了指南和遵循,极大推进了中医药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   
(二)积极推进相关立法。2008年,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