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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2 点击量:1225次
【发布部门】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 国能发新能[2018]46号 
【发布日期】 2018.05.18
【实施日期】 2018.05.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能源综合规定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4.314860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8〕46号) 
 青海省、甘肃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各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投资企业:   
2016年9月,我局印发《关于建设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223号,以下简称《通知》),启动首批20个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为落实示范项目建设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示范项目建设,确保实施效果,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基础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示范项目建设   
首批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是我国首次大规模开展的太阳能热发电利用示范工程,是推动太阳能热发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项目顺利建设运营对于示范引领产业发展意义重大。相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各示范项目投资企业作为示范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高度重视,突出目标导向,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做好示范项目各项工作,确保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按要求建成投产,发挥应有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多措并举,着力构建项目推进机制   
(一)建立电价退坡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太阳能热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81号)明确,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建成投产的首批示范项目执行每千瓦时1.15元(含税)标杆上网电价。根据示范项目实际情况,首批示范项目建设期限可放宽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建立逾期投运项目电价退坡机制,具体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