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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6-25 点击量:1235次
【发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发布日期】 2018.06.05
【实施日期】 2018.08.01 
【时效性】 尚未生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11.1459455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33号)   
《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刘奇 2018年6月5日
   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管理等相关事项。   
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按照《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本级机关事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推进本级机关事务工作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级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机关事务管理和后勤服务职能分开的原则,分类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优化服务资源,降低服务成本。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的原则,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内部审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关运行所需要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保障服务的均等和统一。   
机关运行实物定额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以及水、电等能源资源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实物的数量、质量、技术等标准。   
机关运行服务标准主要包括会议、差旅、培训、物业服务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服务的内容和等级标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物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并适时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本部门运行经费预算,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的有关规定编制、执行和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等   
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应当纳入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实行网络实时监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机关的办公用房管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范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凡纳入目录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等公务支出项目,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满足节能环保的要求,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