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报送2017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27 点击量:1171次
【发布部门】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
【发文字号】 财科教[2018]32号 
【发布日期】 2018.06.06
【实施日期】 2018.06.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工作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4.316247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报送2017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科教〔2018〕3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的要求,落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现就开展2017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主体   
国家设立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完成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规定格式报送本单位2017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二、报告范围   
2017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报告范围包括:   
1.中央级事业单位。教育部所属高等院校、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所(院)、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直属单位所属研究开发机构或高等院校中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均要报告。   
2.地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均要报告。   
三、报告内容   
1.本单位2017年度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总体成效、主要经验和面临的问题。   
2.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及类型、来源情况。   
3.本单位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情况。   
4.本单位推进产学研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报酬和股权奖励纳税情况等。   
6.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及附件,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情况、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等。   7.未报送2016年度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