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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16号――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8-06-29 点击量:1169次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16号 
【发布日期】 2018.06.06
【实施日期】 2018.06.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4.31553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8〕16号)   
现公布《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6月6日   
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服务功能,提高中国证监会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中国证监会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   
第二条 咨询委员会是中国证监会的政策咨询机构,负责向中国证监会以及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运作。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由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   
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六条 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公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和诚信准则;            (二)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的科学研究、企业经营、投资管理、政策制定等相关工作,熟悉相关方面的产业政策、前沿技术、发展前景、竞争态势等,在所在领域取得突出成就,享有较高社会声望;   
(三)愿意且保证认真参与咨询委员会工作;   
(四)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介绍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应用的发展动态、境内外典型案例;   
(二)分析我国经济发展中科技应用的战略机遇和薄弱环节,对中国证监会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政策进行咨询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三)对申请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企业相关情况提供咨询;   
(四)对中国证监会已受理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企业的行业现状、技术水平和发展前景进行分析讨论;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