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决定(2018)
发布日期:2018-07-10 点击量:1116次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4号
【发布日期】 2018.07.03
【实施日期】 2018.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4.31698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8〕24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7月3日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决定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质量、效率和透明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第五条修改为:“并购重组委由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不多于 40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不多于 11名。并购重组委根据需要按一定比例设置专职委员。”
三、第六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设立并购重组委遴选委员会,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并购重组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人选向市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第七条修改为:“并购重组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 2届。”
五、第八条修改为:“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四)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行业实践经验;
(五)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