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8修正)
发布日期:2018-07-11 点击量:1148次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4号
【发布日期】 2018.07.03
【实施日期】 2018.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证券综合规定,境内上市,上市公司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4.31698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2007年7月17日公布
根据2011年12月28日、2014年4 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修订
根据2018年7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质量、效率和透明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本规程: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并购重组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并购重组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并购重组委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并购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章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
第五条 并购重组委由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不多于40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不多于 11名。
并购重组委根据需要按一定比例设置专职委员。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设立并购重组委遴选委员会,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并购重组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人选向市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每届任期1 年,可以连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 2届。
第八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四)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行业实践经验;
(五)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并购重组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并购重组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选聘增补新的委员。
并购重组委委员因违法违规被解聘的,取消其所在工作单位 5年内再次推荐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资格,并购重组委委员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由其所在工作单位作出相应处分。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组织设立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专家咨询委的具体组成办法、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章 并购重组委及委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并购重组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并购重组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并购重组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中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
(六)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买卖上市公司的证券;
(七)不得在履行职责期间私下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八)不得有与其他并购重组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诱导其他并购重组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九)未经授权或许可,不得以并购重组委委员名义对外公开发表言论及从事与并购重组委有关的工作;
(十)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接受中国证监会聘任后,应当如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