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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1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7-24 点击量:1059次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 【发文字号】 农办议[2018]67号 【发布日期】 2018.07.18 【实施日期】 2018.07.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工作文件 【法规类别】 农业管理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4.317790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10号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18〕67号)
沈志强等5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取消纸质检疫标签,使用可追溯的电子监管码,保障动物源食品安全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检疫标志改为可追溯的电子监管码并由企业自行印刷的建议
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检疫粘贴标志分为大小标签两种,大标签用在动物产品的包装箱上,小标签用在动物产品的包装袋上。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是动物、动物产品上市销售的法定凭证。
近年来,针对检疫粘贴标志使用中出现的冷冻后易脱落、可追溯性不强等问题,我部先后在内蒙古、浙江、河北等地开展了新型检疫粘贴标志试点工作,采用珠光膜、格拉辛纸等耐低温、防潮湿的新型印刷材料,减少冷冻后破损和脱落问题;在大小标签上增设二维码,在白条禽、牛羊胴体上加挂塑料卡环式检疫标志并增设二维码,提高检疫粘贴标志和检疫信息关联度,强化可追溯管理。下一步,我部将及时总结试点情况,调整完善检疫粘贴标志的设计、印刷、使用和管理制度。在符合法律规定前提下,针对大型屠宰加工企业的生产特点,结合企业质量安全控制情况,适时采取直接印刷的方式逐步取代纸质检疫粘贴标志。加强同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积极探索检疫信息与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有效衔接,推动二维码等信息技术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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