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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72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7-30 点击量:1131次
【发布部门】 农业农村部
【发文字号】 农办议[2018]131号 
【发布日期】 2018.07.20
【实施日期】 2018.07.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工作文件 
【法规类别】 农业管理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4.318206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726号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18]131号) 林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民在一二三产融合进程中收入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10.2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突破1亿,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8.3%。农民合作社已经成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在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一、关于积极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参与二三产经营活动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开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2017年在全国全面推开。按照“基在农业、利在农民、惠在农村”的思路,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延伸农业产业链、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切入点,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进一步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带动或辐射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的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用于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直供直销、农业多功能性拓展、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开发、产业扶贫等工作。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关于“探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的要求,2017年中央财政将支持农业生产的相关资金合并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进一步推进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环节源头整合改革,创新和完善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并切块下达到省。我部会同财政部实施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特色生态农业,突出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包装、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运营、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提升合作社自身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   
您所提“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参与二三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建议,在现有支持政策中已有较好的体现。而且各省可以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基础上,在大专项支持方向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中央和地方资金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农民增收。此外,近年来,中央基建投资对粮食仓储和物流项目等农产品贮藏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给予了一定支持,您所提“加大对农民合作组织在二三产领域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贴力度”的意见已经得到体现。关于通过中央基建投资资金支持农产品加工贮藏、物流贸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事宜,财政部将积极予以配合。   
二、关于破除农民合作组织参与二三产经营的融资瓶颈   
为切实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推动现代农业发展,财政部会同我部和银监会大力推进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成立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推动各地完成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农担公司”)组建,服务对象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目前,省级农担公司已进入向下延伸分支机构、开展实质性运营阶段,多层次、广覆盖的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初步形成。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民合作社信贷担保需求,可统筹纳入省级农担公司业务范围。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推动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向市县延伸,通过担保费率补助和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地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降低担保门槛、扩大担保覆盖面,切实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可得性和获得感。   
三、关于引导和鼓励农民合作组织拓展经营领域   
近年来,各地农民合作社在生产合作基础上,稳步发展了产销合作、土地股份合作、休闲旅游、手工艺合作、劳务合作等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合作,积极发展休闲观光、乡村旅游、农产品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为农户提供就业岗位,增加其工资性收入。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拓展合作社的业务范围,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我部下发了《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修改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