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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汛期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06 点击量:1338次
【发布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市监价监[2018]35号 【发布日期】 2018.07.27 【实施日期】 2018.07.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工作文件 【法规类别】 市场管理,价格综合规定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4.318389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汛期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市监价监〔201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切实加强汛期市场价格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持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价格监管,严查价格违法行为
(一)加强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加强粮油肉禽蛋菜奶盐水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力量开展市场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因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必须品供应偏紧、价格上涨较快的商品,加大检查频次,协同相关部门组织生产供应,严肃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生活服务业价格监管。密切关注医疗、餐饮、停车等领域的价格情况,以市场重点检查、提醒告诫、政策宣讲等方式,指导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规范经营服务行为;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价外加价、不履行价格承诺、借汛期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加强交通价格监管。加强对交通运输、车辆救援服务和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涨价、价外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能源价格监管。要加强对成品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价格检查。重点关注价格变化、库存数量、库存周期变化等情况。对有关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服务的单位,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推动能源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强商业零售价格监管。加强对线上线下商品零售企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价格法律法规宣传,督促经营者完善促销方案,规范价格行为。要对大型购物中心、商场超市以及消费者举报、新闻媒体反映集中的经营者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查处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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