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8-11-27 点击量:715次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号 
【发布日期】 2018.11.23
【实施日期】 2019.01.01 
【时效性】 尚未生效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10.1485462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8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决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的部署要求和省委相关决策部署,凝心聚力支持和保障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国家战略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各有关方面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充分认识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对服务全国改革发展大局、提升江苏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意义,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制度创新,按照“上海进一步发挥龙头带动作用,苏浙皖各扬其长”的推进路径,与上海、浙江、安徽两省一市紧密协作,共同把长三角地区建设成为我国发展强劲活跃的增长极、全球资源配置的亚太门户、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为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更好引领长江经济带建设、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作出江苏贡献。   
二、本省会同上海、浙江、安徽两省一市共同完善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等推进机制,协调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和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要求,制定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聚焦重大规划对接、区域协同创新、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联防联控、民生工程共建共享等重点领域,发挥自身优长、全力予以推动,力争每年形成若干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共同组建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支持合作办公室发挥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作用,提出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议题和政策方案,协调推进区域合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   
支持各设区市发挥自身优势,同上海、浙江、安徽两省一市所辖设区市(区)建立合作机制,促进共同发展。   
三、省及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主动与上海、浙江、安徽两省一市对接,着力构建分工合理、各具特色的空间布局,提升长三角地区城市群整体竞争力。研究探索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发挥辐射和联动作用。   
围绕加快建设自主可控的现代产业体系、全面建设互联互通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率先构建省域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等,积极推动跨行政区融合发展。   
四、省及设区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与上海、浙江、安徽两省一市的协同,逐步做到标准协同、监管协同。   
推进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的一些政策举措,确需在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之前先行先试的,可以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积极推动长三角地区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