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8-11-29 点击量:1194次
【发布部门】 阜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部门】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 2018.11.23
【发布日期】 2018.11.23
【实施日期】 2019.01.01
【时效性】 尚未生效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污染防治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10.1484597
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
(2018年10月25日阜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本条例所称大盘香,是指利用各种可燃材料、粘合剂、添加剂等制作的整体直径超过五厘米、高度超过十厘米的盘状或者其他形状的香。
第四条 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中心城区及阜合现代产业园区规划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阜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全年禁止燃烧大盘香。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发展需要,可以适时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区域和时间。
第五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
(十)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
第六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第七条 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工作,建立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燃放管理工作,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及时劝阻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执法活动。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区域内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大盘香的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燃烧大盘香等行为。
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质监、交通运输、旅游、财政、民政、教育、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