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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

发布日期:2018-12-05 点击量:769次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1号 
【发布日期】 2018.11.28
【实施日期】 2019.02.01 
【时效性】 尚未生效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水资源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10.1485585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二十一号)   
《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 
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 
(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配置、分类指导、集约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和节水奖励机制。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 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职责分工执行: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二)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约用水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节约用水重大项目计划。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约用水工作要求。   (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要求。   
(五)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举报浪费行为。   
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浪费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对严重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宾馆、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学校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将节约用水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学生节约用水意识。
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节约用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拟订本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水资源条件和科技进步等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第十条 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制度。使用由供水工程设施直接供水且水量较大的非农业用水单位、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且水量较大的单位(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下达用水计划。用水计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确定。   
计划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行业用水定额和该单位历年用水情况确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计划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单位的计划用水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在计划用水单位中确定本行政区域计划用水的重点监控单位并制作名录。计划用水重点监控单位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计划用水单位年实际用水量超过年计划用水量百分之三十的,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开展水平衡测试,制定整改方案并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