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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日期:2018-12-07 点击量:1139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修订)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发布日期】 2018.11.29
【实施日期】 2019.03.01 
【时效性】 尚未生效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10.1485250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标准建设、运营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得因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主体、所处行业、地区、所有制的不同而对其限制、歧视。   
第七条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 
第二章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招标事项。   
第九条 招标事项在项目报审批、核准时一并申请审批、核准。   
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报审批、核准前单独申请审批、核准。   
第十条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三名以上具有同类项目招标经历的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前款规定的招标人因招标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两年内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取得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还应当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必要资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土建施工和设备购置、安装招标,需要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或者调整手续的,还应当取得批准。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省指定的媒介应当自招标人提交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   
招标人通过补充招标文件增加、删除、修改否决投标条款的,应当在补充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款。   
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条款,评标时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资格审查条款、否决投标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属于施工、监理的,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签字确认;招标文件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资格审查条款。   
第十六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