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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发布日期:2018-12-14 点击量:722次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发布日期】 2018.11.29
【实施日期】 2019.01.01 
【时效性】 尚未生效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老少妇幼残保护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10.1485082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 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   
第三条 养老服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扶持保障政策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体制改革,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以及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养老服务扶持保障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推动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创新,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养老服务供给,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本地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投入,使养老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每年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状况,协调解决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村农业、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社会各界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类型和照顾护理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医养结合机构等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数据的统计分析,根据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情况统筹规划养老服务工作。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养老服务相关资源信息,推进养老服务数据标准化和规范应用,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合作和信息共享。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养老服务信息共享平台有关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引导养老服务组织将有关管理信息与养老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对接。   
养老服务信息共享平台的相关资源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查询。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情况,制定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和规划指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零点一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逐步提高标准;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予以优先安排。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乡镇所在地的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落实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