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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发布日期:2018-12-20 点击量:829次
【发布部门】 韶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批准部门】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 2018.11.29 
【发布日期】 2018.12.10
【实施日期】 2018.12.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化学危险品管理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10.1485657 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8月15日表决通过的《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10日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8月15日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的立法依据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具体表述为:“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管理区周边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地点;”   
三、增加一项作为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表述为:“韶关学院校区、韶关市技师学院校区、韶钢生产生活区、韶关冶炼厂生产生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