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发布日期:2018-12-25 点击量:1577次
【发布部门】 温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批准部门】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 2018.11.30
【发布日期】 2018.12.13
【实施日期】 2019.01.01
【时效性】 尚未生效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精神文明建设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10.1486345
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8年10月30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促进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高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保障水平,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倡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构建政府统筹、部门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投诉。
第二章 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六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明理善德,弘扬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倡导下列行为:
(一)保护生态,珍惜资源,低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二)文明出行,礼让为先;
(三)等候服务,自觉排队;
(四)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举止端庄,不大声喧哗;
(五)友善宽容,邻里和谐,勤俭持家,家庭和美;
(六)文明装修,合法合理使用共有空间;
(七)尊老爱幼,热心公益,乐善好施;
(八)移风易俗,文明节庆,喜事简办,厚养薄葬;
(九)文明旅游,尊重习俗,爱护文物;
(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十一)尊重劳动,平等待人;
(十二)文明用餐,绿色消费;
(十三)文明上网,保护隐私,谣言不传,妄语不言;
(十四)文明如厕,及时冲刷,保持清洁;
(十五)其他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行为。
第七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鼓励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鼓励具备应急救护技能的公民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活动。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鼓励有关单位支持职工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设立民间道德奖项,对有关文明行为进行奖励。
鼓励用人单位对职工文明行为进行奖励。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勇士、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称号的先进人物。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交通的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变更车道或者变更车道、超车不提前开启转向灯;
(二)机动车在遇有交通阻塞或者前方车辆缓慢行驶时,随意穿插或者超越行驶;
(三)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
(四)机动车不按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
(五)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闯红灯;
(七)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八)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九)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嬉戏等,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十)占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或者在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持续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