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石窟保护条例 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发布日期:2018-12-26 点击量:1416次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发布日期】 2018.12.14
【实施日期】 2019.01.01
【时效性】 尚未生效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文化综合规定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10.1487683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十九号)
《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14日
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调查与保存
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四章 传承与发展
第五章 传播与交流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保存、传承、传播、利用等保护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充分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增强传承实践能力,推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人民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积极推进跨区域、国际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交流,联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项目合作和理论研究。
第二章 调查与保存
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调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并通过记录、建档等方式,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调查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调查所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接收、整理、保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档案的损毁或者丢失。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依法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信息。
第九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市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自调查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等。
境外组织在本市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条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占有或者损毁相关实物和资料;
(二)歪曲或者滥用调查成果;
(三)其他损害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实施抢救性保存措施,对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建档;对确有传承价值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制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对列入名录的项目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 列入名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三)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具有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四)特色鲜明,在本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第十四条 拟列入市级名录的项目,应当由区人民政府从本级名录中选择推荐。
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从调查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遴选拟列入本级名录的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区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区级名录的建议。
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名录的,应当深入调研项目的生存状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项目说明材料。
第十五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前,应当按照项目类别设立专家评审小组,同时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