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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安岳石刻保护条例

发布日期:2018-12-29 点击量:1384次
【发布部门】 资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资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批准部门】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 2018.12.07 
【发布日期】 2018.12.18
【实施日期】 2019.02.01 
【时效性】 尚未生效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文物与古迹保护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10.1487688 资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资阳市安岳石刻保护条例》已由资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6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2月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18日 
资阳市安岳石刻保护条例 
(2018年10月16日资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岳石刻的保护管理,促进安岳石刻合理利用,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安岳石刻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合理利用。   
本条例所称安岳石刻,是指安岳县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石刻文物及其附属文物。   
第三条 安岳石刻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分级负责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岳石刻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确保安岳石刻安全、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岳石刻保护和利用的组织领导,将安岳石刻保护补助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安岳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岳石刻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保护利用总体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明确安岳石刻保护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安岳县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人员负责辖区内安岳石刻保护工作,定期对安岳石刻进行巡查。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岳石刻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岳石刻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安岳石刻保护机构具体负责安岳石刻的安全保护、修缮保养、科学研究、价值传播、文化旅游等工作。   
其他依法占有、使用安岳石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承担相应的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安岳石刻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安岳石刻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鼓励通过提供志愿服务、举办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参与安岳石刻的保护和文化传承。   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安岳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参与安岳石刻的保护。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八条 安岳石刻保护机构应当依据安岳石刻保护总体规划,制定年度保护计划、修缮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或者备案后公告施行。   
第九条 安岳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安岳石刻保护标志,并根据安岳石刻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界碑、界桩等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毁。   
第十条 安岳石刻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安岳石刻数据信息库,采集、整理和保存安岳石刻基本信息,收集安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大气、植被、水文、地质等生态环境基础信息。   第十一条 安岳石刻应当明确专人看护。看护人员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安岳石刻应当配备防火、防盗、防雷击等安防器材和设施。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造成安岳石刻开裂、脱落或者出现危及文物本体安全的险情,安岳石刻保护机构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安岳石刻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岳石刻水害、风化、裂隙等病害的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根据监测评估情况组织实施修复修缮工程。   
对安岳石刻实施修复修缮、抢险加固等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制定工程方案,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 安岳石刻保护机构开展同有关科研单位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加强石刻文物水害、风化、裂隙等病害防治科学研究及石刻文化研究。   
鼓励将新技术、新方法运用于安岳石刻的保护。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岳石刻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安岳石刻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在安岳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山、采矿、采石、挖沙、取土;   
(二)违法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   
(三)倾倒、堆放、焚烧垃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