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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2018)

发布日期:2019-01-04 点击量:1371次
【发布部门】 自然资源部
【发文字号】 自然资发[2018]175号 
【发布日期】 2018.12.27
【实施日期】 2018.1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4.328241 
 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 (自然资发〔2018〕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相关要求,部决定调整《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以下简称《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部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交易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调整为“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三)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四)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五)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风险提示;(八)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九)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