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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修正)

发布日期:2019-01-15 点击量:1323次
【发布部门】 南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批准部门】 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 2018.11.29 
【发布日期】 2019.01.14
【实施日期】 2019.0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植树造林与绿化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10.1492873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7年8月31日南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10月30日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宜居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资金。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查处。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等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保护、园林景观、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使用绿化建设和养护先进技术,建设海绵型、节约型城市绿地。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鼓励开展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活动。鼓励居民利用自有居住空间进行绿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化现状,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城市绿线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预留绿化用地。   
新建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新建区每十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公园绿地用地,每一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用地。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规划配套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中心绿地的设置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二)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高等院校、宾馆、医疗、养老机构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属于旧城区改造的,其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建设工程项目兼具商住等多种功能的,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绿地率标准。   
第十一条 旧城区改造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率确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达到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经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绿地率标准可以再降低不超过三个百分点。   
因降低绿地率标准减少绿地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金。绿地补偿金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款专用于绿地补建。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注重市花月季的种植,科学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护城市植物的多样性,打造白河湿地绿化景观轴,建设具有南阳特色的城市森林公园、城市公园、游园等绿地系统。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本地适用树种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