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9-01-16 点击量:1023次
【发布部门】 南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批准部门】 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 2018.11.29 
【发布日期】 2019.01.14
【实施日期】 2019.0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10.1492871 
 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月14日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10月30日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水功能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必要的隔离防护设施。”   
2.删去第十四条第一项。   
3.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水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水环境保护规划;   
“(三)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估和信息发布;   
“(四)依法做好水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4.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