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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发布日期:2019-01-21 点击量:755次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8号 
【发布日期】 2019.01.18
【实施日期】 2019.03.01 
【时效性】 尚未生效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环保综合规定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10.1494507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八号)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19年1月18日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9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区域污染协同防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城市,开展区域污染协同防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建设、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第六条 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第八条 支持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拟定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分年度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并推动落实。  
第十四条 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本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本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和完善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和监测数据共享机制,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和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