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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2019修订)

发布日期:2019-01-22 点击量:748次
【发布部门】 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3号 
【发布日期】 2019.01.19
【实施日期】 2019.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预算管理,财务监督检查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10.1494788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13号)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修订后业经2019年1月1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2019年1月19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 (2002年3月25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2月22日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次修订,2019年1月19日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决算行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全口径、全过程、全方位审查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规定,根据国家、省、市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其工作任务及目标,严格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规范编制预算,细化决算编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将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绩效、审计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将预算审查批准监督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以上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公开的信息应当统一规范、便于公众查询。公开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审议的一致。   
相关信息应当在政府或者部门、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应当设立专栏集中公开信息。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第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强化预算约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工作的评价体系。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全公开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预算资金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的审查监督。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多层次多角度、既相互分工又有机衔接的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机制。国有资产监督应当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审查监督、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监督、审计监督、绩效监督等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总预算草案和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预算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对市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市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市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出关于市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提出关于市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承担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要求,将专项监督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协同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其所联系部门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绩效、重大投资项目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