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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01-24 点击量:1207次
【发布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9]第1号 
【发布日期】 2019.01.19
【实施日期】 2019.03.10 
【时效性】 尚未生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 合同履行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11.1495082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19〕第1号)   
《兰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1月7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张伟文 
 2019年1月19日   
兰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履行及争议处理等合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由其管理的行政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国有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经营合同;   
(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   
(四)行政征收、征用、收购储备合同;   
(五)行政委托、资助、补贴合同;   
(六)招商引资合同;   
(七)政策信贷、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   
(八)其他政府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承诺函等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劳动人事合同以及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审慎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市行政机关政府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实施本规定。   
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合同管理细则,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订立政府合同应当确定合同承办部门。以市、区(县)政府为一方主体的政府合同由履行职责部门或者市、区(县)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作为合同承办部门;其他行政机关为一方主体的政府合同由其自行承办。   
第七条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以政府为一方主体签订的合同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以其他行政机关为一方主体签订的合同由其内设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的工作范围不包括合同内容中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   
第八条 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权限订立合同;   
(二)以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政府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担保;   
(四)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九条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配套以及委托中介组织调研论证等合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章 合同的磋商与起草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相对人。   
市政府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的,原则上只签订意向性战略合同。   
第十一条 起草政府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以政府为一方主体签订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以其他行政机关为一方主体签订的合同由其自行起草。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承担合同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等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收集、核实有关资料;   
(二)负责合同内容的协商、谈判与合同文本的拟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负责以政府为一方主体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初审和其他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四)合同文本经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   
(五)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将确定的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批;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档案管理和可能出现的争议处理等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一般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政府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设置保密条款,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政府重大合同的审查   
第十四条 以本级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项目合同是政府重大合同。   
政府重大合同首先由合同承办部门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初审,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政府重大合同文本报送本级政府办公厅(室),由政府办公厅(室)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