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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2019)

发布日期:2019-01-30 点击量:728次
【发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发布日期】 2019.01.23
【实施日期】 2019.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 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11.1495796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1月22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周红波 
 2019年1月23日   
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协调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规划、住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教育、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条 泉南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那安快速路、邕武路、安武大道、高新大道、罗文大道、西明大桥、江南大道、沙井大道、那历路、那洪大道、友谊路、国凯大道、银海大道、玉洞大道、那安快速路、邕江南岸、彩虹路、新兴街、银峰路、汉林街、和平二街、和平三街、仙鹤路、邕江南岸、仁福大桥(规划)、临仙路组成的环道以内的区域(含环线道路,不含公墓)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泉南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那安快速路、南宁绕城高速公路、南宁绕城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那安快速路、梁村大道、那元路、汉林街、和平二街、和平三街、仙鹤路、邕江南岸、仁福大桥(规划)、临仙路组成的环道以内的区域,以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公墓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的范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各县、武鸣区应当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为临时销售点。   
烟花爆竹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应当根据统一规划、保障安全、严格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编制,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定条件,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需占用城市道路的,还应当取得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方可经营。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的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的零售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第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零售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尚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批发企业回购或者代为保管,不得自行存放。   
第十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水利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教学区、敬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