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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9-01-31 点击量:702次
【发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发布日期】 2019.01.25 【实施日期】 2019.01.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 法规规章清理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11.1494786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8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已经2019年1月15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沈晓明 2019年1月25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取消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
一、取消1个规章中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
取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户籍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证明”,改由书面告知承诺替代。
二、取消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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