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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超、富裕县隆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彭朝辉与刘学军、巴州新然物流有限公司、刘巧义、刘巧梅、北京京庆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何强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2-03 点击量:865次
(2015)新民二终字第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俊超,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回族,司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铁门关路东一巷1号金馨小区*号楼*单元***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富裕县隆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富裕镇运输公司北侧。 
法定代表人:吴纯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朝辉,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雅山中路429号天山货运市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军,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静海县唐官屯镇石油物探小区*号楼1门*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州新然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石化大道玫瑰庄园前2-9。 
法定代表人:梁玲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巧义,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奥利士物流配送部负责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沙市依巴克区阿勒泰路2号附1号1号楼3单元10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巧梅,女,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奥利士物流配送部实际经营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沙市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15号3巷1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庆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亦路军合物流院内****号。 
法定代表人:唐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强,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北京市大兴区黄亦路军合物流院内****号。 
上诉人胡俊超、富裕县隆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彭朝辉因与被上诉人刘学军、巴州新然物流有限公司、刘巧义、刘巧梅、北京京庆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何强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巴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胡俊超、上诉人富裕县隆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彭朝辉在指定的期限内均未向本院交纳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胡俊超、上诉人富裕县隆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彭朝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敏 
代理审判员  毛惠娟 
代理审判员  李东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华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