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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寰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寰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环寰慧(澄城)节能热力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4135号

发布日期:2019-10-25 点击量:1125次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环寰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寰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众创空间**楼**-1。 法定代表人:吴立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怀瑜,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秦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澄城县中心街七路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白会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中环寰慧(澄城)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原陕西澄城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澄城县南新街南段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环寰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慧集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秦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尧置业公司)、一审被告中环寰慧(澄城)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慧热力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8)陕民终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寰慧集团公司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寄交撤诉申请书,以其已与再审被申请人秦尧置业公司自愿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寰慧集团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环寰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骆 电 审判员 曾朝晖 审判员 任雪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